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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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28條規定,翻譯係屬「改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故翻譯外文書籍(語文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取得該語文著作…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28條規定,翻譯係屬「改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故翻譯外文書籍(語文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取得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 您來信所述坊間有數家外語繪本書店未取得授權即自行翻譯進口書籍一節,如您確有發現相關侵權情事,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護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詳情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了解(諮詢專線:0800-016597)。惟須提醒,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書店自行翻譯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涉相關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