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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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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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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其他著作類別或已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都沒有此種「公開展示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公開展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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