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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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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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之權利,作品一經發行即由第57條原件所有人展示權接手。
Q · 我買了畫家的原畫,掛在家裡給客人看也算侵權嗎?
看畫家有沒有發行過,沒發行你掛出來可能踩線
依著作權法第27條,公開展示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權利專屬於著作人。如果這幅畫畫家從未公開展示、出版或販售複製品,你買了原件掛在對公眾開放的空間,仍可能侵害其公開展示權。但只要作品曾經發行,依第57條原件所有人即取得合法展示權,不必再經著作人同意。
白話解讀
買了一幅畫掛在客廳,天經地義對吧?但如果這幅畫從來沒「發行」過(沒被公開展示過、沒賣過複製品、沒發表過),你自己掛出來可能就是侵權。著作權法第27條把「公開展示」這件事,在作品還沒發行前,完全保留給創作者。意思是創作者決定這件作品什麼時候、在哪裡、用什麼方式,第一次跟世界見面。一旦發行過,這扇門才會關上,交棒給第57條的「原件所有人展示權」。但發行前那段空窗期,你以為你買了畫就能展示?不是。攝影師還沒交檔,客戶想偷偷發IG秀給朋友?也不是。這條看起來冷門,但藝術收藏、婚紗攝影、設計委外、展覽策劃天天都踩在上面。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27條為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展示權規定,賦予著作人就其尚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專有決定是否公開展示的權利。其保護客體限於美術與攝影兩類著作,且僅存續於作品發行前;作品一經發行,公開展示權即告消滅,改由第57條原件所有人展示權承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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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買了畫家的原畫掛在自己咖啡廳牆上,這樣也算侵權嗎?
關鍵看畫家有沒有發行過這件作品。若曾開過個展或出過畫冊收錄,依第57條原件所有人可合法展示;若是私下購得、從未公開過的作品,掛在對公眾開放的咖啡廳就可能踩第27條。買畫時請畫家提供曾於某時某地展出或出版的書面確認,是最便宜的保險。
Q2攝影師拍完還沒交檔,我把手機裡的預覽圖發給朋友看會怎樣?
那張照片屬未發行之攝影著作,發到公開平台對粉絲提示,可能同時構成公開展示與公開傳輸而侵權。多數婚紗合約已約定交檔前不得公開。真想提前秀,先以訊息詢問攝影師同意並留存紀錄,比事後道歉有用。
Q3第27條和第57條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要兩條?
差在時間點與立場。第27條站在創作者立場管發行前,作品首次與世界見面由著作人決定;第57條站在買家立場管發行後,作品既已公開,物件所有人展示收藏屬合理。兩條用發行串成完整時間軸,而發行一瞬間發生、無法回頭。
Q4著作權法第27條是什麼?
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展示權,讓著作人專有決定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首次公開展示的時機與方式。
Q5公開展示權和重製權差在哪?
重製權管複製,公開展示權管展示。網路展示時兩權常一起被侵害,會併同主張。
Q6什麼叫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
尚未以公開展示、出版或散布複製物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的美術或攝影著作。作品一旦發行即不再受第27條保護。
Q7公開展示權只保護哪些著作?
僅限美術著作與攝影著作兩類,且僅限未發行狀態,是著作財產權中保護範圍最窄但最精準的權能。
Q8發現作品被未經授權公開展示怎麼辦?
先截圖存證並確認作品未發行,寄發警告函要求停止展示與下架,再評估民事第88條與刑事第92條並進。
Q9侵害公開展示權可以求償多少?
依第88條請求實際損害或所失利益,難以證明時可請求法院酌定法定賠償額,並得請求登報回復名譽。
Q10提告侵害公開展示權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和解常是更省的路徑。
Q11怎麼證明作品還沒發行?
保留創作日誌、原檔metadata、首次公開展示或出版的計畫文件,證明被展示前未向公眾提供。
Q12著作權法27條 vs 57條哪個適用?
以發行為分界:發行前用27條、權利在著作人;發行後用57條、權利歸原件所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27_公開展示權 | art57_原件所有人展示權 |
|---|---|---|
| 適用時間 | 作品發行前 | 作品發行後 |
| 權利人 | 著作人(創作者) | 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 |
| 保護客體 | 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 | 已發行作品之原件或經授權重製物 |
| 展示是否需著作人授權 | 需,否則構成侵權 | 不需,所有人可逕行展示 |
art27_公開展示權
- 適用時間
- 作品發行前
- 權利人
- 著作人(創作者)
- 保護客體
- 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
- 展示是否需著作人授權
- 需,否則構成侵權
art57_原件所有人展示權
- 適用時間
- 作品發行後
- 權利人
- 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
- 保護客體
- 已發行作品之原件或經授權重製物
- 展示是否需著作人授權
- 不需,所有人可逕行展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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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70514 制定)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餘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0530630 修正)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發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所謂「冒用他人」兼指冒用他人名義發行自己之著作及利用自己名義僭竊他人著作而言。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展示權之客體僅限於著作原件,而原件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惟攝影著作原件為底片,公開展示底片(負片)並無甚意義,爰參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將著作重製物增列為公開展示權之客體,但以未發行者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著作物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餘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一、條次變更。 二、所謂「冒用他人」兼指冒用他人名義發行自己之著作及利用自己名義僭竊他人著作而言。
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
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展示權之客體僅限於著作原件,而原件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惟攝影著作原件為底片,公開展示底片(負片)並無甚意義,爰參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將著作重製物增列為公開展示權之客體,但以未發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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