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6-1 條
快速跳轉
-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2.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 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凡透過網路使公眾得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觸著作者,須經著作人同意,核心特徵為互動性。
Q · 把影片上傳 YouTube 設為不公開,也算公開傳輸嗎?
算。上傳行為本身即構成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公開傳輸權的成立看「行為是否已發生」,而非觀看權限設定。將著作上傳到 YouTube、雲端或任何可供公眾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觸的伺服器,上傳動作本身即落入公開傳輸的射程,設為「不公開/限親友」不影響行為已經成立,只影響損害範圍與合理使用的判斷空間。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 Netflix 要跟每家電影公司談授權?為什麼 YouTube 上傳影片會因為背景音樂被靜音?這條就是答案。它發明了一個全新的權利:只要是「透過網路讓別人可以自己點選播放」的動作,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跟傳統的公開播送(電視台單向廣播)不同,公開傳輸的核心是「互動性」,是觀眾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看、看什麼。你用 LINE 轉貼一首歌的 MP3,你在 IG 限動放音樂,你把朋友的婚禮影片上傳到 YouTube,你在公司群組分享電子書 PDF,這些動作都落在這條的射程範圍內。表演人只有在「被錄下來的表演」上才有這個權利,純粹的現場演出不算。
法律定性
公開傳輸權為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 賦予著作人的專屬著作財產權,指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該方法接觸著作。其核心特徵為「互動性」,與單向、定時播送的公開播送相區別;表演人則僅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享有此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 YouTube 影片用了一小段電影當素材,有註明出處應該就沒事吧?
沒這回事。註明出處只是合理使用的加分項之一,不是免死金牌。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判斷有四要件: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比例、對市場的影響。用十秒當梗圖和剪三分鐘做影評,法律結果完全不同。較穩的做法是改用平台免版稅音樂庫或 Creative Commons 授權素材。
Q2把公司的教學影片上傳到內部平台只給員工看,這樣需要授權嗎?
需要。就算只有員工看得到,上傳到企業內部平台的動作本身已是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的「公開」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數百名員工即屬特定多數人。企業採購教材時,合約應明訂授權範圍包含公開傳輸及內部網路傳輸。
Q3翻唱歌曲放到 YouTube 算不算侵害公開傳輸權?
算。翻唱影片同時涉及原詞曲著作人的公開傳輸權與你自己錄音的權利。YouTube 與台灣詞曲集管團體(如 MÜST)有集體授權協議,收益會自動分潤;若該曲無協議,影片可能直接被靜音或下架,這與平台協議有關,註明出處無法解決。
Q4公開傳輸是什麼?
透過網路或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著作,使其得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觸的行為,著作人對此享專屬權利。
Q5公開傳輸和公開播送差在哪?
公開傳輸具互動性(隨選隨看),公開播送是單向定時廣播。兩者授權對象與費用都不同。
Q6什麼叫向公眾提供?
把著作置於公眾可接取的狀態即足,不以公眾實際點閱或下載為要件,上傳到伺服器即可能成立。
Q7公開傳輸權和重製權差在哪?
重製是製作複本(§22),公開傳輸是把著作放上網路供公眾接觸;上傳常同時涉及兩種權利。
Q8遭公開傳輸侵權怎麼處理?
截圖保全證據 → 走平台下架機制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
Q9公開傳輸侵權賠償怎麼算?
實際損害或依授權金額計算(§88),難證明時可請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法定賠償額。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公開傳輸我的著作?
截圖侵權頁面網址、上傳日期、觀看次數,必要時公證或保全網頁存證。
Q11想合法使用他人著作做網路傳輸怎麼做?
取得著作人或集管團體授權,且授權範圍須明訂包含公開傳輸;或改用 CC0/免版稅素材。
Q12公開傳輸 vs 公開播送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使用者能自選時間點播屬公開傳輸,由你排定時段單向播出屬公開播送,依互動性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傳輸(§26-1) | 公開播送(§24) |
|---|---|---|
| 傳輸方向 | 互動式,公眾自選時間地點 | 單向,由傳播者決定時段 |
| 典型情境 | YouTube、串流點播、網站上傳 | 無線/有線電視排程播出 |
| 表演人權利 | 限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 限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 |
| 授權對象 | 網路平台、串流服務 | 廣電業者 |
公開傳輸(§26-1)
- 傳輸方向
- 互動式,公眾自選時間地點
- 典型情境
- YouTube、串流點播、網站上傳
- 表演人權利
- 限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 授權對象
- 網路平台、串流服務
公開播送(§24)
- 傳輸方向
- 單向,由傳播者決定時段
- 典型情境
- 無線/有線電視排程播出
- 表演人權利
- 限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
- 授權對象
- 廣電業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增訂)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