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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3.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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