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 對KTV而言:營業場所為公開場所->不同客戶來來往往,利用點唱設備播放歌曲之MV->公開演出
2. 對消費者而言:KTV屬包廂->私密空間,演唱僅向親友展現->非公開演出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視聽著作無公開演出權,但有公開上映權(25)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公開演出權
II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III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只有「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及表演」才有「公開演出權」
而「錄音著作」著作人之「公開演出權」已弱化為「使用報酬請求權」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