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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著作權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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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2. 2.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3. 3.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6 條規定公開演出權分三層:詞曲著作人的演出專屬權、表演人的現場演出權、錄音著作人的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商業場所放音樂須同時處理。

Q · 店裡放背景音樂為什麼要付三筆授權費?

因為著作權法 26 條把演出權拆成三層

依著作權法第 26 條,公開演出涉及三組權利人:第一項詞曲著作人有公開演出專屬權、第二項表演人對未經錄音或公開播送的現場演出有權、第三項錄音著作人就公開演出可請求使用報酬。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同時觸發這三層,因此要分別向 MÜST、ARCO、RPAT 取得授權,這就是「一首歌三筆錢」的法律根源。

白話解讀

你走進一家咖啡店,老闆放著 Spotify 當背景音樂,你不會多想。但法律上,這家店正在做一件需要授權的事:公開演出別人的音樂著作。第 26 條規定了三層權利。第一,作詞作曲的人有公開演出的專屬權,營業場所放音樂理論上要先取得授權。第二,表演人(歌手、樂手)的現場演出也受保護,但只限於還沒被錄音、也還沒被公開播送過的演出。第三,最多店家不知道的地雷:公開播放 CD、Spotify 或任何錄音的音樂,錄音著作人(通常是唱片公司)可以另外請求使用報酬。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有 MÜST、ARCO、RPAT 三個集管團體。店家要合法播放背景音樂必須同時處理三層授權,一首歌三筆錢,這是多數小店被稽查後才知道的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6 條為公開演出權的核心規範,建立三層權利結構:詞曲等著作人的公開演出專屬權、表演人對未經重製或公開播送之現場演出的演出權、以及錄音著作著作人對公開演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構成台灣商業場所背景音樂授權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付了 Spotify 付費版,放在店裡真的不合法嗎?

不合法。Spotify 個人版授權範圍只到個人或家用聆聽,營業場所對不特定客人播放就是著作權法第 26 條的公開演出。商業場所須使用 Spotify for Business,且在台灣仍要另外處理 MÜST 代理的本地詞曲公開演出權,一層搞定不等於三層都搞定。

Q2稽查員來現場說要我馬上簽和解書,我該簽嗎?

不要當場簽。稽查員現場開的數字多為初始開價,談判空間很大。可表示需與律師或會計師確認、7 日內回覆,並索取對方身分與授權證明。回家後先到智慧財產局費率查詢系統核對行情再談,餐飲業常見合理年費落在 5,000 到 15,000 元。

Q3小店真的會被查嗎?幾坪以下有豁免規定嗎?

會,小店反而是稽查大宗。法律上沒有坪數豁免規定,只要對不特定公眾播放即算公開演出。第 55 條非營利免責須同時符合非營利、未收任何費用、未付表演人報酬三要件,餐廳、咖啡店、零售、健身房均不符合。

Q4自己寫的原創歌在自己店裡放,還要付授權嗎?

不用,著作權是你的,可自由播放。但若已將該歌以專屬授權信託給集管團體管理,則須遵守集管團體規則。獨立創作者可選擇不加入集管團體保留完全控制權,但須自行抓侵權與收費。

Q5餐廳放音樂要付錢嗎?

要。對客人播放屬著作權法 26 條公開演出,須取得詞曲、表演、錄音三層授權,無坪數豁免。

Q6著作權法 26 條三層授權差在哪?

詞曲著作人有可禁止的演出專屬權、表演人有附但書的現場演出權、錄音著作人只有不可禁止的報酬請求權。

Q7什麼叫公開演出?

以演技、歌唱、彈奏或以擴音器等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包含店內播放錄音音樂。

Q8MÜST、ARCO、RPAT 各管什麼?

MÜST 管詞曲公開演出、ARCO 與 RPAT 涉及表演與錄音著作,三者分別代理不同層的授權收費。

Q9店家怎麼合法放背景音樂?

盤點來源與坪數 → 比對智財局費率 → 同時向三家集管團體買包年授權 → 保留授權證明。

Q10公開演出授權費怎麼算?

依場所性質、坪數、營業時段與播放方式分級,餐飲零售常見年費 5,000 至 15,000 元,以現行費率為準。

Q11被開幾十萬授權費能砍嗎?

能。以實際坪數與營業時數重談包年,實務上常砍到開價三到五成,集管團體要的是穩定收入非訴訟。

Q12怎麼證明自己已合法授權?

保存三家集管團體授權書與繳費紀錄,櫃檯張貼授權標章,作為稽查抗辯與加盟申請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yer1_詞曲layer2_表演layer3_錄音
保護客體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著作表演人現場演出錄音著作
權利性質公開演出專屬權(可禁止)演出專屬權(有但書限制)法定報酬請求權(不可禁止)
限制條件已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播不適用僅得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代表集管團體MÜSTARCORPAT/ARCO

layer1_詞曲

保護客體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著作
權利性質
公開演出專屬權(可禁止)
限制條件
代表集管團體
MÜST

layer2_表演

保護客體
表演人現場演出
權利性質
演出專屬權(有但書限制)
限制條件
已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播不適用
代表集管團體
ARCO

layer3_錄音

保護客體
錄音著作
權利性質
法定報酬請求權(不可禁止)
限制條件
僅得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代表集管團體
RPAT/ARCO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22条(上演権及び演奏権)
韓國저작권법 제17조(공연권)
中國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表演权)
德國UrhG § 19(Vortrags-, Aufführungs- und Vorführungsrech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2(droit de représentation)
美國17 U.S.C. § 106(4)(public performance rig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8

(0170514 制定)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0530630 修正)

就已經註冊之著作物,為左列各款之行為者,如未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但著作權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一、用原著作物名稱繼續著作者。   二、選輯他人著作或錄原著作,加以評註、索引、增補或附錄者。   三、就他人著作之練習問題,發行解答書者。   四、用文字、圖畫、攝影、發音或其他方法重製、演奏他人之著作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他人著作,如係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並應得教育部之許可。

(0740628 全文修正)

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增列「無著作權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及將「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修正為「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著作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   二、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賦予表演之公開演出權以將未經附著或未經公開播送之表演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者為限,不若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演出權範圍之廣,爰針對其特性,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三、依第二項規定,以演技、舞蹈、歌唱等方法公開模仿他人之表演者,並不生侵害表演公開演出權之問題;另表演經附著(即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即失其公開演出權。

(0920606 修正)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錄音著作如有重製表演之情形者,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其由一方先行請求者,應將使用報酬分配予他方。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報酬名詞
(0170514 制定)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0530630 修正)

就已經註冊之著作物,為左列各款之行為者,如未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但著作權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一、用原著作物名稱繼續著作者。   二、選輯他人著作或錄原著作,加以評註、索引、增補或附錄者。   三、就他人著作之練習問題,發行解答書者。   四、用文字、圖畫、攝影、發音或其他方法重製、演奏他人之著作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他人著作,如係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並應得教育部之許可。

(07406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增列「無著作權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及將「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修正為「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   二、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賦予表演之公開演出權以將未經附著或未經公開播送之表演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者為限,不若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演出權範圍之廣,爰針對其特性,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三、依第二項規定,以演技、舞蹈、歌唱等方法公開模仿他人之表演者,並不生侵害表演公開演出權之問題;另表演經附著(即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即失其公開演出權。

(0920606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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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26 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