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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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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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25條賦予著作人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的專屬權利,在家庭以外場所播放影片給公眾觀看即屬公開上映,與是否收費無關,須取得公播授權。
Q · 店裡播 Netflix 給客人看,會違法嗎?
會。屬公開上映,須取得公播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25條,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在家庭以外的場所(店面、辦公室、教室)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播放影片,就是公開上映,與有沒有額外收費無關。個人訂閱的 Netflix、買的 DVD 僅授權家庭使用,搬到營業場所播放即構成侵權,須另行取得公播授權。
白話解讀
你在咖啡廳喝咖啡,看到店家螢幕正播著最新的美劇。你以為這很正常?店家大概率已經踩線了。這條法律說的是:視聽著作(電影、影集、MV、YouTube 影片)的「公開上映」是專屬於著作人的權利。關鍵在「公開上映」的法律定義:任何在家庭以外的場所(店面、辦公室、教室、社區中心)播放影片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看,就是公開上映。你買的 DVD、訂閱的 Netflix、付費的 YouTube Premium,那只是「家庭使用授權」。一踏出家門,規則完全不同。這條是台灣很多餐廳、健身房、髮廊踩雷的起點,也是著作權蟑螂最愛放長線釣大魚的戰場。
法律定性
公開上映權為著作權法第25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指著作人專有在家庭以外之公眾場所,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視聽著作內容之專屬權利,未經授權之播放即構成侵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店裡播廣播電台的音樂會侵權嗎?跟 Netflix 有差別嗎?
廣播電台訊號多數已由電台向音樂集管團體統一取得授權,店家轉接屬再公開傳達,舉證侵權難度高。Netflix、YouTube 則完全不同,其條款僅授權個人家庭使用,店家播放等於違約加侵權雙重違法。想在店裡合法放音樂,可訂閱商用串流服務取得完整免責空間。
Q2公司開會播 YouTube 影片給員工看算公開上映嗎?
法律上的公開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公司全體員工或整個部門屬特定多數人,故屬公開上映。YouTube 條款僅授權個人觀看,商用播放須另取得授權。需要播片激勵員工時,購買商業培訓片的企業授權版是最乾淨作法。
Q3學校老師上課播電影給學生看,算合理使用嗎?
著作權法第55條開了一扇窄門:須同時符合非營利、未對現場觀眾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在特定活動中四個條件。每週排進課表的電影教學多不符合特定活動要件。建議先向學校教務處或圖書館確認是否已有現成教育授權資源。
Q4收到著作權律師函要我賠 30 萬,怎麼辦?
第一不要慌,第二絕對不要立刻簽和解書。要求對方提供授權證明與具體侵權證據(確切時間、場所、方式之照片錄影或公證)。很多律師函是先發制人的恐嚇戰術,證據可能薄弱。實務上第一次開價多有壓縮空間,關鍵是展現懂行姿態而非急著認錯。
Q5店家播 Netflix 給客人看算公開上映嗎?
算。在家庭以外場所播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看就是公開上映,與收費無關,個人訂閱不含公播授權。
Q6公開上映權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25條賦予視聽著作著作人在家庭以外場所對公眾放映影片的專屬財產權。
Q7什麼叫視聽著作?
電影、影集、MV、YouTube 影片等以連續影像構成、可藉機械裝置播放的著作。
Q8公開上映跟公開播送差在哪?
公開上映是現場放映給在場公眾,公開播送是透過廣播電視等向接收端公眾傳達,分屬§25與§24。
Q9營業場所怎麼取得合法公播授權?
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公播代理商(電影公播版發行商、MPA 公播套餐、商用串流)洽談年度授權並保存契約。
Q10被指控公開上映侵權要賠多少?
民事依實際損害或第88條法定賠償酌定,實務和解金常見15至30萬,刑事另負第92條責任。
Q11怎麼證明店家有公開上映行為?
現場拍照錄影、記錄日期時間與場所地址、保留消費證明或公證,越具體越難被否認。
Q12公播授權一年大概多少錢?
依場所規模與片庫而定,商用串流年費約數千至兩萬,遠低於被抓一次的和解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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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0330331 全文修正)
就已經註冊之著作物,為左列各款之行為者,應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但著作權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一、用原著作物名稱繼續著作者。 二、選輯他人著作或錄原著作,加以評註、索引、增補或附錄者。 三、用文字、圖畫、攝影、發音或其他方法,重製或演奏他人之著作物者。
(0530630 修正)
左列各款情形,經註明原著作之出處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一、節選他人著作,以編輯普遍教科書者。 二、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譯者。
(0740628 全文修正)
受讓或繼承著作權者,不得將原著作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但經原著作人同意或本於其遺囑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就已經註冊之著作物,為左列各款之行為者,應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但著作權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一、用原著作物名稱繼續著作者。 二、選輯他人著作或錄原著作,加以評註、索引、增補或附錄者。 三、用文字、圖畫、攝影、發音或其他方法,重製或演奏他人之著作物者。
左列各款情形,經註明原著作之出處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一、節選他人著作,以編輯普遍教科書者。 二、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譯者。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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