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4 條
-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 2.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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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4 條賦予著作人公開播送專有權,但表演人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被播送,不能再主張此權。
Q · 電台一直播我唱的歌,我可以再收錢嗎?
依著作權法第 24 條第 2 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著作人公開播送權的規定。也就是歌手把表演錄進唱片或第一次公開播送後,電台之後重複播送,歌手不能再依本條主張權利;持續收公開播送報酬的是擁有完整公開播送權的詞曲著作人與錄音著作人。
白話解讀
電台 DJ 放了一首歌,裡面牽涉到至少三層授權:詞曲創作人(著作人)、唱片公司(錄音著作人)、歌手(表演人)。這條法律正好切開了這三層關係中最有趣的一刀。著作人有完整的公開播送權,任何人要把他的作品透過電波(廣播、電視、有線電視)傳送給不特定多數人,都要他點頭。但表演人的權利到哪裡停止?就停在「第一次」。歌手唱完錄進唱片的那一刻,他對這個錄音版本的「再次公開播送」沒有否決權了。電台之後播幾千次,歌手不能再主張這條收錢,收錢的是詞曲作者和唱片公司。這條冷冷的第二項,就是為什麼幕後的詞曲創作者長期收版稅,而台前的歌手主要靠演唱會和代言過日子。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4 條規範公開播送權,指著作人專有透過廣播、電視、有線電視等方式,以聲音或影像將其著作向不特定公眾為即時、線性傳達的權利;同條第 2 項並限制表演人對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行公開播送主張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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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咖啡廳放電台,需要付版權費嗎?▾
要看你怎麼播。單純把收音機打開讓客人順便聽到,法律上是現場接收,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你用擴音器、電視、投影幕把電台訊號放大給客人,會構成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 26 條),而不是第 24 條的公開播送,因為你不是原始發送者。集管團體實務上常寄帳單給咖啡廳,建議先要求對方出示具體行為的類別認定再決定要不要繳。
Q2我把錄好的歌上架 YouTube,算是在公開播送嗎?▾
不是。上架到 YouTube 讓人隨時點閱叫做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不是第 24 條的公開播送。差別在於公開播送是即時、線性、不特定公眾同步接收,像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公開傳輸是互動、點播、個別接收。若是同步不可回看的 live 串流,實務上有被認定為公開播送的案例,授權對象與金額都不同。
Q3為什麼歌手紅了版稅沒變多,但詞曲作者可以一直收錢?▾
這條第二項就是核心原因。表演人在第一次錄製或公開播送取得報酬後,後續再公開播送不再受本條保障,這個報酬通常在當初的錄音合約一次談定。但詞曲作者作為著作人擁有完整的公開播送權,每次播放都可透過 MÜST 等集管團體分潤。這也是為什麼台灣流行歌手後來都想參與詞曲創作,因為創作人身份才是長尾收入的入口。
Q4著作權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權,並限制表演人對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行主張此權,是著作財產權核心之一。
Q5什麼是公開播送?▾
以聲音或影像藉廣播、電視等方法,向不特定公眾為即時、線性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重點在『原始且同步發送』。
Q6表演人權利為什麼到第一次就停?▾
第 24 條第 2 項讓表演人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不再享有本條保障,後端流通由錄音著作人統一處理,以維持廣電體系運作。
Q7公開播送和公開演出差在哪?▾
公開播送是電台電視原始即時發送;公開演出是現場或場所以設備向在場公眾傳達,授權對象與費率不同。
Q8公開播送授權怎麼取得?▾
先確認行為類別 → 辨識詞曲與錄音兩層權利人 → 向 MÜST、ARCO、RPAT 等集管團體申請概括授權並繳費。
Q9公開播送費用怎麼算?▾
依集管團體公告費率計算,常以播送時數、頻道規模、營收級距為基準,不同集管團體分別計收。
Q10被指侵害公開播送權怎麼辦?▾
先釐清行為究竟是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類別錯誤可使對方主張崩解,再檢視概括授權與合理使用(第 65 條)。
Q11怎麼證明對方侵害公開播送權?▾
錄下對方播送的時段、頻道、次數與節目畫面,並向集管團體查詢對方是否取得概括授權。
Q12公開播送 vs 公開傳輸哪個適用網路直播?▾
同步不可回看的 live 串流可能被認定公開播送;可隨選點播的上架內容是公開傳輸(第 26 條之 1),授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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