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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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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3 條賦予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朗讀、說書、有聲書等向公眾傳達文字內容的行為均受規範,與重製、公開演出各自獨立。

Q · 念別人的書給大家聽,需要授權嗎?

需要。公開口述語文著作是專屬權利

依著作權法第 23 條,公開口述他人語文著作(小說、散文、詩、劇本)原則上需取得授權。重點不在有無營利、有無錄音,而在是否「公開」(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與「口述」。讀書會、講座、直播、說書頻道都可能落入本條。例外是合理使用:教學(第 46 條)、引用(第 52 條)、非營利活動(第 55 條)等。

白話解讀

公開朗讀這個動作,聽起來無害到像是在幼稚園說故事,但著作權法給它留了獨立的一條權利線。你打開小說念一段給公眾聽、錄成 podcast、在讀書會當眾朗讀、在 YouTube 上做「三分鐘說書」、把一本書做成語音朗讀上架,這些動作在法律上都不是「重製」也不是「公開演出」,是專屬於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這條權利只給語文著作(小說、散文、詩、劇本、演講稿),不涵蓋音樂、美術、電影。為什麼單獨拉出來?因為語文著作的價值有一部分正在於「被念出來的那個時刻」:誦讀詩作、朗讀小說、演繹劇本,這些都是活化語文作品的方式,不屬於重製(沒產生新複本)也不屬於一般公開演出(演出通常針對音樂戲劇),法律必須給它一個專屬的名字。

法律定性

公開口述權為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專屬著作財產權之一,指著作人專有以朗讀、誦讀等口頭方式,向公眾傳達其語文著作內容之權利。其客體限於語文著作,不及於音樂、美術、視聽著作,與重製權(產生複本)及公開演出權(針對音樂戲劇)為三條各自獨立的權利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 podcast 念一段別人的小說開場白會怎樣?

嚴格說會觸發著作權法第 23 條公開口述權。但如果只是幾十秒節選搭配大量自己的評論分析,落入第 52 條引用合理使用的機率高。關鍵在比例:節錄段落應為支撐評論而存在。實務上自己節錄的段落建議控制在整集不超過 3 分鐘、與評論時間比不超過 1:4。

Q2讀書會朗讀整章算公開口述嗎?

要看讀書會是否對不特定人開放。完全私人小圈子(只邀熟識朋友、不公開報名)較接近非公開;開放報名、張貼公告的讀書會屬於公開。非營利公益性質的讀書會即使構成公開口述,有第 55 條合理使用保護,條件是無營利目的、未向聽眾收費、未對朗讀者支付報酬,三者缺一不適用。

Q3公開口述權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 23 條的專屬著作財產權,指以朗讀等口頭方式向公眾傳達語文著作內容的權利,限語文著作。

Q4公開口述和公開演出差在哪?

公開口述限語文著作的朗讀(第 23 條);公開演出針對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第 26 條),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權利。

Q5什麼叫語文著作?

以文字或語言表達的著作,包含小說、散文、詩、劇本、演講稿,不含音樂、美術、視聽著作。

Q6公開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達即屬公開;完全私人、僅邀熟識者的小圈子較接近非公開。

Q7想合法朗讀他人作品該怎麼做?

確認是語文著作 → 查明權利人(可能是出版社非作者)→ 判斷是否落入合理使用 → 否則取得公開口述授權並保留書面。

Q8有聲書授權要簽哪些權利?

至少要分列公開口述權(朗讀本身)、重製權(錄音存檔)、公開傳輸權(上架串流),三層各自計價。

Q9被指控公開口述侵權要花多少成本?

刑事可能面臨第 92 條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須賠實際損害;和解則視授權金與使用規模而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屬於合理使用?

保存節錄比例(短、與評論時間比低)、活動非營利且未收費、未付報酬給朗讀者等事證,對應第 52、55 條要件。

Q11公開口述 vs 重製 哪個先觸發?

錄製朗讀會同時觸發兩者:朗讀本身是公開口述,錄成檔案是重製,授權要分開談。

Q12podcast 念小說 vs 引用評論 界線在哪?

整章逐字朗讀偏公開口述須授權;短節錄搭配大量自身評論,可能落入第 52 條引用合理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口述(§23)重製(§22)公開演出(§26)公開傳輸(§26-1)
權利條文第 23 條第 22 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客體限語文著作全部著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全部著作
核心行為口頭朗讀向公眾傳達產生複本演出向現場公眾傳達網路向公眾提供
典型場景說書、朗讀會、有聲書錄製影印、錄音存檔戲劇演出、音樂表演上架串流、線上播放

公開口述(§23)

權利條文
第 23 條
客體
限語文著作
核心行為
口頭朗讀向公眾傳達
典型場景
說書、朗讀會、有聲書錄製

重製(§22)

權利條文
第 22 條
客體
全部著作
核心行為
產生複本
典型場景
影印、錄音存檔

公開演出(§26)

權利條文
第 26 條
客體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
核心行為
演出向現場公眾傳達
典型場景
戲劇演出、音樂表演

公開傳輸(§26-1)

權利條文
第 26 條之 1
客體
全部著作
核心行為
網路向公眾提供
典型場景
上架串流、線上播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 24 条(口述権)
韓國저작권법 제17조(공연권,낭독 포함)
中國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九)项(表演权,含公开朗诵)
德國UrhG § 19 Abs. 1(Vortragsrech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22-2(droit de représentation, incl. récitation publique)
美國17 U.S.C. § 106(4)(public performance right;"perform" 含 "reci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0330331 全文修正)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0530630 修正)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視同屆滿:   一、著作權人死亡無繼承人者。   二、著作權人為法人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著作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著作權不發生消滅問題,原條文第十三條所定「……其著作權消滅」修正為「其著作權期間視同屆滿」。   三、增訂第二款,以因應現代按人著作權人日趨普遍之需要。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0330331 全文修正)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0530630 修正)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著作權不發生消滅問題,原條文第十三條所定「……其著作權消滅」修正為「其著作權期間視同屆滿」。   三、增訂第二款,以因應現代按人著作權人日趨普遍之需要。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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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23 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