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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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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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3 條賦予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朗讀、說書、有聲書等向公眾傳達文字內容的行為均受規範,與重製、公開演出各自獨立。
Q · 念別人的書給大家聽,需要授權嗎?
需要。公開口述語文著作是專屬權利
依著作權法第 23 條,公開口述他人語文著作(小說、散文、詩、劇本)原則上需取得授權。重點不在有無營利、有無錄音,而在是否「公開」(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與「口述」。讀書會、講座、直播、說書頻道都可能落入本條。例外是合理使用:教學(第 46 條)、引用(第 52 條)、非營利活動(第 55 條)等。
白話解讀
公開朗讀這個動作,聽起來無害到像是在幼稚園說故事,但著作權法給它留了獨立的一條權利線。你打開小說念一段給公眾聽、錄成 podcast、在讀書會當眾朗讀、在 YouTube 上做「三分鐘說書」、把一本書做成語音朗讀上架,這些動作在法律上都不是「重製」也不是「公開演出」,是專屬於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這條權利只給語文著作(小說、散文、詩、劇本、演講稿),不涵蓋音樂、美術、電影。為什麼單獨拉出來?因為語文著作的價值有一部分正在於「被念出來的那個時刻」:誦讀詩作、朗讀小說、演繹劇本,這些都是活化語文作品的方式,不屬於重製(沒產生新複本)也不屬於一般公開演出(演出通常針對音樂戲劇),法律必須給它一個專屬的名字。
法律定性
公開口述權為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專屬著作財產權之一,指著作人專有以朗讀、誦讀等口頭方式,向公眾傳達其語文著作內容之權利。其客體限於語文著作,不及於音樂、美術、視聽著作,與重製權(產生複本)及公開演出權(針對音樂戲劇)為三條各自獨立的權利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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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 podcast 念一段別人的小說開場白會怎樣?
嚴格說會觸發著作權法第 23 條公開口述權。但如果只是幾十秒節選搭配大量自己的評論分析,落入第 52 條引用合理使用的機率高。關鍵在比例:節錄段落應為支撐評論而存在。實務上自己節錄的段落建議控制在整集不超過 3 分鐘、與評論時間比不超過 1:4。
Q2讀書會朗讀整章算公開口述嗎?
要看讀書會是否對不特定人開放。完全私人小圈子(只邀熟識朋友、不公開報名)較接近非公開;開放報名、張貼公告的讀書會屬於公開。非營利公益性質的讀書會即使構成公開口述,有第 55 條合理使用保護,條件是無營利目的、未向聽眾收費、未對朗讀者支付報酬,三者缺一不適用。
Q3公開口述權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 23 條的專屬著作財產權,指以朗讀等口頭方式向公眾傳達語文著作內容的權利,限語文著作。
Q4公開口述和公開演出差在哪?
公開口述限語文著作的朗讀(第 23 條);公開演出針對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第 26 條),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權利。
Q5什麼叫語文著作?
以文字或語言表達的著作,包含小說、散文、詩、劇本、演講稿,不含音樂、美術、視聽著作。
Q6公開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達即屬公開;完全私人、僅邀熟識者的小圈子較接近非公開。
Q7想合法朗讀他人作品該怎麼做?
確認是語文著作 → 查明權利人(可能是出版社非作者)→ 判斷是否落入合理使用 → 否則取得公開口述授權並保留書面。
Q8有聲書授權要簽哪些權利?
至少要分列公開口述權(朗讀本身)、重製權(錄音存檔)、公開傳輸權(上架串流),三層各自計價。
Q9被指控公開口述侵權要花多少成本?
刑事可能面臨第 92 條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須賠實際損害;和解則視授權金與使用規模而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屬於合理使用?
保存節錄比例(短、與評論時間比低)、活動非營利且未收費、未付報酬給朗讀者等事證,對應第 52、55 條要件。
Q11公開口述 vs 重製 哪個先觸發?
錄製朗讀會同時觸發兩者:朗讀本身是公開口述,錄成檔案是重製,授權要分開談。
Q12podcast 念小說 vs 引用評論 界線在哪?
整章逐字朗讀偏公開口述須授權;短節錄搭配大量自身評論,可能落入第 52 條引用合理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口述(§23) | 重製(§22) | 公開演出(§26) | 公開傳輸(§26-1) |
|---|---|---|---|---|
| 權利條文 | 第 23 條 | 第 22 條 | 第 26 條 | 第 26 條之 1 |
| 客體 | 限語文著作 | 全部著作 |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 | 全部著作 |
| 核心行為 | 口頭朗讀向公眾傳達 | 產生複本 | 演出向現場公眾傳達 | 網路向公眾提供 |
| 典型場景 | 說書、朗讀會、有聲書錄製 | 影印、錄音存檔 | 戲劇演出、音樂表演 | 上架串流、線上播放 |
公開口述(§23)
- 權利條文
- 第 23 條
- 客體
- 限語文著作
- 核心行為
- 口頭朗讀向公眾傳達
- 典型場景
- 說書、朗讀會、有聲書錄製
重製(§22)
- 權利條文
- 第 22 條
- 客體
- 全部著作
- 核心行為
- 產生複本
- 典型場景
- 影印、錄音存檔
公開演出(§26)
- 權利條文
- 第 26 條
- 客體
-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
- 核心行為
- 演出向現場公眾傳達
- 典型場景
- 戲劇演出、音樂表演
公開傳輸(§26-1)
- 權利條文
- 第 26 條之 1
- 客體
- 全部著作
- 核心行為
- 網路向公眾提供
- 典型場景
- 上架串流、線上播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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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0330331 全文修正)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0530630 修正)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視同屆滿: 一、著作權人死亡無繼承人者。 二、著作權人為法人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著作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著作權不發生消滅問題,原條文第十三條所定「……其著作權消滅」修正為「其著作權期間視同屆滿」。 三、增訂第二款,以因應現代按人著作權人日趨普遍之需要。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權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一、條次變更。 二、著作權不發生消滅問題,原條文第十三條所定「……其著作權消滅」修正為「其著作權期間視同屆滿」。 三、增訂第二款,以因應現代按人著作權人日趨普遍之需要。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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