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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3.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4.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人Exc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重製權 II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III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IV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如唱片公司將表演錄下做cd,表演人不可主張侵害其重製權➡️本表演限於「現場」表演
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重製、訴(述)訟(送)上(上)演(演)舒(輸)適(示)改(改)不(布)租(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