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22 條

  1.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 2.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3. 3.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4. 4.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2 條規範重製權,複製、下載、截圖、備份都屬重製;但網路合法瀏覽、快取等技術上必要的暫時性重製不適用,電腦程式著作除外。

Q · 瀏覽網頁、下載圖片、截圖算不算侵害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 22 條,複製、下載、截圖、備份都屬於「重製」。但第三項對「專為網路合法中繼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上必要的過渡性暫時重製」設有豁免,所以瀏覽網頁、看串流時記憶體與快取產生的複本不算侵權。兩個邊界: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此豁免(第三項但書),且前提必須是「合法使用」,瀏覽盜版網站時豁免失效。

白話解讀

按 Ctrl+C 這個動作在著作權法的世界裡是一個法律事件。你複製文字、下載圖片、截圖對話、手機自動備份照片到雲端,每一次都可能是「重製」。這條是整部著作權法的心臟,九成以上的侵權案件在第一步都要問:這是不是重製?但條文裡藏了一個救命的豁免:第三項說,那些「為了網路合法中繼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的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不算數。這就是為什麼你瀏覽網頁、看 YouTube、用 LINE 收圖,手機電腦自動在記憶體裡產生無數個複本,你沒有被告上法院的原因。但有兩個特別值得記住的邊界:電腦程式著作沒有這個豁免(第三項但書),而且你的使用必須本身就是「合法」的,如果你是在看盜版網站,暫時性複本也失去保護,整個瀏覽過程都可能是侵權的一部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2 條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規範: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第三項就網路合法中繼傳輸或合法使用過程中技術上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且無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設有豁免,但電腦程式著作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把別人文章複製到我自己部落格但有附來源算侵權嗎?

算重製。附來源只是履行第 64 條的姓名表示義務,不等於取得重製授權。完整複製必須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第 65 條),大量轉載通常無法通過「是否影響原著作市場」的檢驗。最安全作法是改寫加節錄加附連結。

Q2在 YouTube 上二次創作電影片段會被告嗎?

剪輯、重製電影畫面屬於第 22 條重製範圍,加旁白再發布還可能涉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純剪輯集錦幾乎一定輸,加入大量原創評論、批評、教學分析的影片,合理使用勝率高很多。

Q3電腦自動存的東西也算重製嗎?

嚴格說算,但第三項幫你擋下大多數情形:瀏覽器暫存、CDN 中繼快取、記憶體過渡資料,只要對象是合法來源都不算侵權。兩個例外是訪問盜版網站(合法性破功)與電腦程式著作(但書排除)。

Q4重製是什麼意思?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著作。下載、截圖、燒錄都算。

Q5暫時性重製豁免是什麼?

技術上不可避免的過渡性複本(如瀏覽快取、CDN 中繼),在合法使用前提下不算侵權,但電腦程式著作除外。

Q6什麼叫合法中繼性傳輸?

網路傳輸過程中為達成傳輸功能、電腦或機械技術上不可避免的暫時儲存,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

Q7重製權跟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可讓與、有期限、能授權收費),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

Q8發現作品被盜印盜版怎麼處理?

保全證據(網址、含時間戳截圖、實體樣品)→ 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賠償 → 依第 91 條刑事告訴加第 88 條民事求償。

Q9被指控重製侵害怎麼抗辯?

先確認行為性質(完整/部分/暫時性)→ 主張第三項暫時性豁免 → 主張合理使用(第 65 條四要件)→ 主張授權或保護期屆滿。

Q10重製侵害的告訴期限多久?

刑事告訴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民事損害賠償自知悉起 2 年、自行為時起 10 年。

Q11怎麼證明對方重製了我的著作?

比對侵權物與原著作的實質近似、接觸可能性,保全對方刊登網址含時間戳、發行物實體樣品。

Q12重製權 vs 改作權差在哪?

重製是原樣複製(第 22 條),改作是改變成衍生著作如翻譯改編(第 28 條),二創常兩權同時被侵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製權_第22條公開傳輸權_第26條之1改作權_第28條
規範權利重複製作著作向公眾傳輸改變成衍生著作
典型行為下載、截圖、燒錄、備份上傳、轉貼、串流翻譯、改編、二創
暫時性豁免有(第三項,電腦程式除外)
常與何權利競合幾乎所有侵權第一步常與重製併存改作通常伴隨重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第 21 条(複製権)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6조(복제권)
🇨🇳 中國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五)项(复制权)
🇩🇪 德國UrhG § 16(Vervielfältigungsrecht)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3(droit de reproduction)
🇺🇸 美國17 U.S.C. § 106(1)(reproduction right)+ § 512 / DMCA(temporary cop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