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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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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與可買賣的著作財產權分流。

Q · 把著作財產權全部賣斷給出版社,著作人格權也一起賣掉了嗎?

沒有,人格權不能讓與也不能繼承。

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就算合約寫明「所有權利一併讓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改作權這三項人格權仍永遠留在創作者身上,買方取得的只有可以經濟利用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過世後,人格權也不會轉給繼承人,而是依第 18 條進入視同存續的保護狀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白話解讀

有些權利你就算想賣也賣不掉、你死了也帶不走、你繼承人拿不到。著作人格權就是這種東西。這聽起來像詩意的宣言,實際上是鐵一般的法律效果:你簽了一份把所有權利「通通」讓給出版社的合約,出版社能用你的作品賺錢(那是著作財產權,可以賣),但出版社不能擅自改你的結局、不能用別人的名字發表你的書、不能在你明確反對時硬把你的草稿公諸於世。這三件事專屬於你,永遠。反過來說,著作人格權也不會隨著你過世而轉給繼承人。繼承人能收你的版稅(財產權,可繼承),但不能替你決定要不要授權改編成某部你生前可能厭惡的電影。法律用第 18 條另外給了一個死後保護機制,不是讓繼承人取得你的人格權,而是讓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

法律定性

著作人格權是保障創作者精神利益的權利總稱,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改作權;其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與可自由交易的著作財產權分屬兩個獨立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簽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一併讓與』,我還保有什麼?

你保有所有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合約就算明文寫人格權一併讓與,依本條強制規定這段無效。對方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能賺錢的那部分,不能動尊嚴的那部分。若對方堅持要你「同意不行使人格權」,這在實務上有些法院認為可有效約定,看到這種條款要特別謹慎。

Q2我爸是作家過世了,有人想改編他的遺作我能不能簽授權?

你能簽的是著作財產權的改作授權,但禁止不當改作權這項人格權不在你手上。如果改編版本損害你父親名譽,任何人(包括你依第 86 條)可依第 18 條與第 21 條主張侵害死者人格權。對方常要求你承諾不主張人格權侵害,這類條款效力有爭議,不要隨便簽。

Q3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保障創作者精神利益的權利總稱,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專屬本人不得讓與繼承。

Q4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

三項:公開發表權(第 15 條)、姓名表示權(第 16 條)、禁止不當改作權(第 17 條)。

Q5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財產權可讓與、可繼承、有存續期間;人格權專屬本人、不得讓與繼承、保護及於死後。

Q6什麼叫一身專屬?

權利與權利人人格不可分離,專屬其本身,不能讓與、繼承,也不能由他人代位行使。

Q7簽版權讓與合約怎麼確認人格權沒被簽掉?

檢查有無「人格權一併讓與或不行使」條款,讓與部分本就無效,「同意不行使」效力有爭議應要求刪除。

Q8發現作品被擅自改動或換掉作者名字怎麼辦?

保全對照證據 → 寄存證信函主張第 16、17、21 條 → 依第 84 條請求排除侵害、第 85 條求償。

Q9著作人格權被侵害可以求償多少?

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85 條),法院依侵害情節、知名度與影響範圍裁量,並可請求登報回復名譽。

Q10怎麼證明對方侵害了著作人格權?

提出原始著作版本與被改動/更名版本的完整對照、發表時間證據、公開散布事證。

Q11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哪個能賣?

只有財產權能賣(第 36 條可讓與);人格權依第 21 條不得讓與,賣斷版權也帶不走。

Q12合約寫『人格權一併讓與』有效嗎?

該讓與約定違反第 21 條強制規定而無效,等於沒寫;但「同意不行使」約定實務上效力有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moral_righteconomic_right
可否讓與不得讓與(第 21 條)可讓與(第 36 條)
可否繼承不得繼承,死後視同存續受保護(第 18 條)可繼承
保護期間永久保護原則上至著作人死後 50 年(第 30 條)
權利內容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重製、改作、公開播送、散布等經濟利用權

moral_right

可否讓與
不得讓與(第 21 條)
可否繼承
不得繼承,死後視同存續受保護(第 18 條)
保護期間
永久保護
權利內容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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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讓與
可讓與(第 36 條)
可否繼承
可繼承
保護期間
原則上至著作人死後 50 年(第 30 條)
權利內容
重製、改作、公開播送、散布等經濟利用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59条(著作者人格権の一身専属性)
韓國저작권법 제14조(저작인격권의 일신전속성)
中國著作权法 第10条(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
德國UrhG § 29 Abs. 1(Unübertragbarkeit des Urheberrecht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1-1(droit moral inaliénable)
美國17 U.S.C. § 106A(VARA, moral rights, non-transferable but waivab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揭載於報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須註明其原載之報紙或雜誌。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音樂著作之人為保障並調和其權益,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團體,受主管機關監督與輔導,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有關事項。其監督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實施前條音樂著作強制使用之規定,依各國通例,應由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音樂著作之人共同組織法人團體,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事項,並為防止流弊,爰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與輔導辦法。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人格權名詞
  • 繼承名詞
(0170514 制定)

揭載於報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須註明其原載之報紙或雜誌。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實施前條音樂著作強制使用之規定,依各國通例,應由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音樂著作之人共同組織法人團體,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事項,並為防止流弊,爰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與輔導辦法。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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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