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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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0 條規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標的或經本人允諾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Q · 我還沒發表的作品,欠錢會被法院拍賣嗎?
原則上不會,受著作人格權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 20 條,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債權人碰不到。兩個例外讓保護失效:你本人允諾(例如拿去抵押),或作品已作為買賣標的(已掛牌、開價、進入交易流程)。保護的核心是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國家不能替你決定何時把作品公開。
白話解讀
你抽屜裡那本還沒發表的小說、電腦裡那個還沒上線的遊戲原始檔、工作室裡那幅還沒展出的畫,法律在這些東西上蓋了一層債權人摸不到的透明防護罩。就算你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可以拍賣你的房子、車子、銀行帳戶,但碰不到這些還沒公開發表的創作。原因很簡單:著作人格權包含「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讓作品見人」的權利(第 15 條),如果債權人能拿走你未發表的作品去拍賣,等於強迫你對世界公開一個你還沒準備好的東西。這條保護罩有兩個例外:你自己同意了(例如用它當抵押品),或者作品本來就是拿來賣的商品(已經被你放上商業軌道)。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0 條為強制執行保留規範,規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經著作人允諾或已作為買賣標的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著作人格權中決定是否及何時公開發表作品之自主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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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寫了一半的小說,欠錢會被拍賣嗎?
原則上不會。只要你從沒把它公開過(沒投稿、沒貼網路、沒給公眾看),它就受著作權法第 20 條保護,債權人碰不到。但如果你曾把部分章節貼到部落格或社群公開試讀,公開發表可能已成立,保護就失效。
Q2把未發表作品拿去抵押借錢可以嗎?
可以,但這等於你自己同意放棄第 20 條保護(但書的本人允諾)。一旦簽了抵押合約,銀行就有權在你違約時拍賣它,即使仍未發表。建議改以已發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設定擔保,留住這層保護更有價值。
Q3被強制執行通知後要怎麼擋下未發表作品?
立刻盤點未公開發表的創作造冊,標註創作時間、儲存位置、是否曾被公開,並於執行處分後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越早主張越有效。
Q4著作權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是替創作者破產時保留的人格權庇護所。
Q5什麼叫未公開發表?
指作品從未以任何方法向公眾提示或提供,包含未投稿上架、未上傳、未展出、未對不特定人分享。
Q6未發表免執行保護的是什麼權利?
保護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也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及何時向公眾發表的人格自主權。
Q7兩個例外是哪兩個?
一是著作人本人允諾(如抵押同意),二是作品已作為買賣標的(已掛牌、開價、進入交易流程)。
Q8被執行時怎麼擋下未發表作品?
盤點未發表創作造冊 → 保全版本紀錄與時間戳 → 處分後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Q9怎麼證明作品未公開發表?
用版本紀錄、創作日誌、雲端儲存時間戳、私密分享紀錄,證明從未主動向公眾提示。
Q10想分享進度又不想失去保護怎麼做?
用私人連結、付費訂閱、只對特定好友可見,避免觸發公開發表這個開關。
Q11聲明異議有時間限制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應於執行法院處分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逾期主張力道大減。
Q12已發表 vs 未發表作品執行差在哪?
已公開發表的作品可作為執行標的;未發表且無允諾、非買賣標的者受第 20 條保護不可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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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左列著作物,不得享有著作權: 一、法令約章及文書案牘。 二、各種勸誡及宣傳文字。 三、公開演說而非純屬學術性質者。
(0330331 全文修正)
受讓或繼承他人之著作權者,不得將原著作物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但得原著作人同意或受有遺囑者,不在此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音樂著作,其著作權人自行或供人錄製商用視聽著作,自該視聽著作最初發行之日起滿二年者,他人得以書面載明使用方法及報酬請求使用其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請求,著作權人應於一個月內表示同意或進行協議;逾期未予同意或協議不成立,當事人之一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依規定報酬率裁決應給之報酬後,由請求人錄製。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所稱「商用視聽著作」,指音樂或歌曲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該音樂或歌曲錄製發音片、播送節目或供作電影插曲。為促進音樂文化之發展,並求音樂著作與其發音片保障期間一致,應不許著作權人終身享有其音樂著作之錄音權,爰作強制使用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權人不同意或協議不成立時,當事人之一方得申請裁決。又因報酬率常受物價波動影響,故明定授權著作權主管機關定之,以保持適度彈性。
(0810522 全文修正)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0861230 全文修正)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左列著作物,不得享有著作權: 一、法令約章及文書案牘。 二、各種勸誡及宣傳文字。 三、公開演說而非純屬學術性質者。
受讓或繼承他人之著作權者,不得將原著作物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但得原著作人同意或受有遺囑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所稱「商用視聽著作」,指音樂或歌曲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該音樂或歌曲錄製發音片、播送節目或供作電影插曲。為促進音樂文化之發展,並求音樂著作與其發音片保障期間一致,應不許著作權人終身享有其音樂著作之錄音權,爰作強制使用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權人不同意或協議不成立時,當事人之一方得申請裁決。又因報酬率常受物價波動影響,故明定授權著作權主管機關定之,以保持適度彈性。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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