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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3.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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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全體同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I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III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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