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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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9 條規定,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但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得選定代表人對外行使。
Q · 合寫的作品,其中一個人反對就不能用嗎?
原則上要全體同意,但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
依著作權法第 19 條第一項,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等)必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任何一位合作者都有否決權。但同條後段限制這個否決權: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若對方只是情緒反應或刻意刁難而非正當理由,他方可書面要求說明,必要時訴請法院確認其拒絕無理由。第二項另允許選定代表人統一對外行使。
白話解讀
跟朋友合寫一本書、合作拍一部片、合組樂團做一張專輯,你以為彼此各做各的、各自保有人格權?錯了。共同著作的人格權是綁在一起的。這意味著:只要其中一位合作者反對,你不能單方面決定把作品改編、不能擅自修改內容重新發表、甚至不能一個人決定要不要公開。每一次「動作」都要經過全體同意。但這條也留了後門: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擋(第一項後段),而且可以選一個代表人統一處理(第二項)。最狠的是第三項:就算私下限制了代表人的權限,這個限制對不知情的外人沒用。簽代表人的那一刻,你就把自己綁上了別人的決定。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9 條為共同著作人格權的行使規範:著作人格權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始得行使,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對外行使著作人格權,而對該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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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合寫的書,他突然不讓我修改再版怎麼辦?
先看他的拒絕有沒有正當理由。若只是情緒反應或刻意為難,這不是正當理由。你可以書面要求他說明,他給不出理由就是濫用否決權。談不攏可向法院提訴請求確認他無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把書信、訊息、會議紀錄留完整,法院判斷正當理由很看雙方溝通過程。
Q2共同著作人格權跟共同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不能賣也不能繼承(第 21 條),但須全體同意才能行使;財產權可依比例讓與或繼承(第 40 條),各人得依份額分別處分。錢的部分可以各管各的,名譽尊嚴的部分永遠綁在一起。內行人提示:合作拆夥最常吵的不是錢,是作品以後怎麼用,而這永遠卡在人格權這關。
Q3選了代表人,其他人就完全沒話語權了嗎?
內部你們可以限制代表人的權限,這個限制在你們之間有效。但對外,善意第三人只要相信他是代表人就受第三項保護,事後不能回頭主張代表人越權。內行人提示:限制要寫清楚並讓交易對象知道才有用。
Q4著作權法第 19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如何行使:須全體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得選代表人,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5共同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且須全體同意行使;財產權可依份額分別處分與繼承,兩套邏輯完全不同。
Q6什麼是共同著作的代表人?
共同著作人在著作人中選定一位,由其對外統一行使著作人格權,避免每次都要全體簽署而卡死。
Q7善意第三人在第 19 條指什麼?
不知道代表權受有內部限制、而與代表人交易的對象,例如不知情的出版商,受第三項保護。
Q8共同著作人格權怎麼行使?
取得全體著作人書面同意,或由已選定的代表人對外行使,並留存內部授權書面。
Q9合作者無故拒絕同意怎麼處理?
書面要求對方說明正當理由並保留證據,仍拒絕時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其拒絕無理由。
Q10怎麼證明對方的拒絕沒有正當理由?
保留書信、訊息、會議紀錄等完整溝通過程,由法院綜合判斷拒絕是否屬刻意刁難或情緒反應。
Q11對方擅自改作共同著作要付什麼代價?
可依第 84 條聲請停止侵害,並依民法第 184、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Q12共同著作 vs 結合著作(各自可分離)行使規則差在哪?
共同著作各人創作不能分離,須適用第 19 條全體同意;結合著作各部分可獨立利用,各自做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oral_right | economic_right |
|---|---|---|
| 能否讓與繼承 | 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 | 得依份額讓與、繼承(第 40 條) |
| 行使方式 | 須全體同意或代表人行使(第 19 條) | 各著作人得依其應有部分分別處分 |
| 看不看貢獻比例 | 不看貢獻或出資比例,人人有否決權 | 依約定或推定之應有部分計算 |
| 存續期間 | 視同生存或存續永久保護(第 18 條) | 最後死亡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第 31 條) |
moral_right
- 能否讓與繼承
- 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
- 行使方式
- 須全體同意或代表人行使(第 19 條)
- 看不看貢獻比例
- 不看貢獻或出資比例,人人有否決權
- 存續期間
- 視同生存或存續永久保護(第 18 條)
economic_right
- 能否讓與繼承
- 得依份額讓與、繼承(第 40 條)
- 行使方式
- 各著作人得依其應有部分分別處分
- 看不看貢獻比例
- 依約定或推定之應有部分計算
- 存續期間
- 最後死亡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第 3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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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就他人之著作,闡發新理或以與原著作物不同之技術,製成美術品者,得視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著作物在聲請註冊尚未核發執照前,受有前項侵害時,該著作物所有人得提出註冊聲請有關證件,提起訴訟,但其註冊聲請經核定駁回者,不適用之。 前二項規定於出版人就該著作物享有出版權者,不適用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得轉載或播送。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視臺播送。但應註明或播送其出處。如為具名之著作,並應註明或播送著作人姓名。 前項著作,非著作權人不得另行編印單行版本。但經著作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之「事項」修正為「著作」。 三、經新聞紙、雜誌連載之著作,應在一般著作保障之列,保障其著作權,故明定為著作權人或經著作權人同意始得印行單行本,列為第二項。
(0810522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861230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共同著作名詞
- 著作人格權名詞
- 非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就他人之著作,闡發新理或以與原著作物不同之技術,製成美術品者,得視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著作物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 著作物在聲請註冊尚未核發執照前,受有前項侵害時,該著作物所有人得提出註冊聲請有關證件,提起訴訟,但其註冊聲請經核定駁回者,不適用之。 前二項規定於出版人就該著作物享有出版權者,不適用之。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之「事項」修正為「著作」。 三、經新聞紙、雜誌連載之著作,應在一般著作保障之列,保障其著作權,故明定為著作權人或經著作權人同意始得印行單行本,列為第二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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