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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19 條

  1. 1.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 2.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3. 3.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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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9 條規定,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但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得選定代表人對外行使。

Q · 合寫的作品,其中一個人反對就不能用嗎?

依著作權法第 19 條第一項,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等)必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任何一位合作者都有否決權。但同條後段限制這個否決權: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若對方只是情緒反應或刻意刁難而非正當理由,他方可書面要求說明,必要時訴請法院確認其拒絕無理由。第二項另允許選定代表人統一對外行使。

白話解讀

跟朋友合寫一本書、合作拍一部片、合組樂團做一張專輯,你以為彼此各做各的、各自保有人格權?錯了。共同著作的人格權是綁在一起的。這意味著:只要其中一位合作者反對,你不能單方面決定把作品改編、不能擅自修改內容重新發表、甚至不能一個人決定要不要公開。每一次「動作」都要經過全體同意。但這條也留了後門: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擋(第一項後段),而且可以選一個代表人統一處理(第二項)。最狠的是第三項:就算私下限制了代表人的權限,這個限制對不知情的外人沒用。簽代表人的那一刻,你就把自己綁上了別人的決定。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9 條為共同著作人格權的行使規範:著作人格權須經全體著作人同意始得行使,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對外行使著作人格權,而對該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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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合寫的書,他突然不讓我修改再版怎麼辦?

先看他的拒絕有沒有正當理由。若只是情緒反應或刻意為難,這不是正當理由。你可以書面要求他說明,他給不出理由就是濫用否決權。談不攏可向法院提訴請求確認他無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把書信、訊息、會議紀錄留完整,法院判斷正當理由很看雙方溝通過程。

Q2共同著作人格權跟共同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不能賣也不能繼承(第 21 條),但須全體同意才能行使;財產權可依比例讓與或繼承(第 40 條),各人得依份額分別處分。錢的部分可以各管各的,名譽尊嚴的部分永遠綁在一起。內行人提示:合作拆夥最常吵的不是錢,是作品以後怎麼用,而這永遠卡在人格權這關。

Q3選了代表人,其他人就完全沒話語權了嗎?

內部你們可以限制代表人的權限,這個限制在你們之間有效。但對外,善意第三人只要相信他是代表人就受第三項保護,事後不能回頭主張代表人越權。內行人提示:限制要寫清楚並讓交易對象知道才有用。

Q4著作權法第 19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如何行使:須全體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得選代表人,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5共同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且須全體同意行使;財產權可依份額分別處分與繼承,兩套邏輯完全不同。

Q6什麼是共同著作的代表人?

共同著作人在著作人中選定一位,由其對外統一行使著作人格權,避免每次都要全體簽署而卡死。

Q7善意第三人在第 19 條指什麼?

不知道代表權受有內部限制、而與代表人交易的對象,例如不知情的出版商,受第三項保護。

Q8共同著作人格權怎麼行使?

取得全體著作人書面同意,或由已選定的代表人對外行使,並留存內部授權書面。

Q9合作者無故拒絕同意怎麼處理?

書面要求對方說明正當理由並保留證據,仍拒絕時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其拒絕無理由。

Q10怎麼證明對方的拒絕沒有正當理由?

保留書信、訊息、會議紀錄等完整溝通過程,由法院綜合判斷拒絕是否屬刻意刁難或情緒反應。

Q11對方擅自改作共同著作要付什麼代價?

可依第 84 條聲請停止侵害,並依民法第 184、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Q12共同著作 vs 結合著作(各自可分離)行使規則差在哪?

共同著作各人創作不能分離,須適用第 19 條全體同意;結合著作各部分可獨立利用,各自做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oral_righteconomic_right
能否讓與繼承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得依份額讓與、繼承(第 40 條)
行使方式須全體同意或代表人行使(第 19 條)各著作人得依其應有部分分別處分
看不看貢獻比例不看貢獻或出資比例,人人有否決權依約定或推定之應有部分計算
存續期間視同生存或存續永久保護(第 18 條)最後死亡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第 3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64条(共同著作物の著作者人格権の行使)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5조(공동저작물의 저작인격권)
🇨🇳 中國著作权法 第14条(合作作品,含合作作者共同行使權利之規則)
🇩🇪 德國UrhG § 8(Miturheber,共同著作人共同行使權利)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13-3(œuvre de collaboration)
🇺🇸 美國17 U.S.C. § 201(a)(joint works 共有);惟美國無一般著作人格權,僅 VARA(§ 106A)就視覺藝術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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