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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3.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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