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全體同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I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III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