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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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永久存在)
Exc「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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