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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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後,其著作人格權仍視同存續受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但合理利用不違反著作人意思者除外。
Q · 作家過世後,他的作品可以隨便改、隨便冒名嗎?
不行。著作人格權死後仍受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後,其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仍「視同存續」受保護,且無期限限制。任何人不得冒名、扭曲、抹除作者姓名。但但書留有彈性:若依利用行為性質、社會變動等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原意(如數十年前作品的合理改編、註解),則不構成侵害。
白話解讀
人死了,名譽不會跟著消失。著作權法在這裡做了一個非常特別的擬制:著作人死後,他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被「視同還活著」繼續受保護。這不是一般的繼承,著作人格權本身不能被繼承,但它的「效力」會延續下去,任何人都不能侵害。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沒有這條,死掉的作家、畫家、音樂家的作品就會變成公共領域的玩具,任何人可以用任何方式扭曲、冒名、亂標。但這條也留了一個很巧妙的但書:「依利用行為的性質及程度、社會的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的意思者,不構成侵害。」意思是,時代會變,著作人若還活著也可能同意,這種情況下就不算侵害。所以死後50年的魯迅作品,你出精裝版、做註解、改編成舞台劇,只要不是惡意扭曲,通常沒問題。什麼算「違反著作人意思」?這是實務上最難判斷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8 條為著作人格權的死後保護條款,採「視同存續」擬制: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其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繼續受保護且無時間限制,但以「依利用行為性質及社會變動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之但書,保留文化流通的彈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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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魯迅死了那麼久了,我能自由使用他的作品嗎?
著作財產權早就過保護期(死後 50 年),你可以免費重製、印刷、改編、公開傳輸,不用付版稅。但著作人格權永遠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你可以出魯迅全集但不能冒名寫假文章掛他的名字;可以做注釋版但不能改動原文還說是原版。
Q2我是已故作家的孫子,能禁止別人改編祖父的作品嗎?
依著作權法第 86 條,請求權人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排第四順位,前面順位若還有人且未拋棄請求權,你不能單獨主張;前順位都已過世或不行使時,你才能行使。請求權人只能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回復名譽,不能請求慰撫金。
Q3已故音樂家的歌被拿去做抖音搞笑短片,這要緊嗎?
看手法。若是顯而易見的諧擬、娛樂改編,且沒有讓受眾誤以為是原作者本意,通常符合但書『社會變動下著作人可能同意』,不構成侵害;但若改編低俗、惡意或違反作者生前明確立場,可能跨線。短影音的商業利用仍須另外檢視財產權是否過期。
Q4著作權法 18 條是什麼?
規定著作人死後著作人格權視同存續、無期限受保護的條款,但設社會變動但書。
Q5死後著作人格權保護幾年?
無期限。與財產權死後 50 年不同,人格權永久存續。
Q6什麼叫視同存續?
法律擬制著作人雖死亡,其人格權效力繼續存在,任何人不得侵害。
Q7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三項。
Q8死後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怎麼主張?
依第 86 條確認請求權人順位 → 蒐證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起訴請求適當處分。
Q9改編已故作家作品怎樣才不算侵權?
尊重原作精神、合理加註,使利用方式可認不違反著作人原意,即落入但書。
Q10侵害死後著作人格權能請求多少賠償?
無慰撫金(著作人已死亡),主要為停止侵害、回復名譽、登報道歉等處分。
Q11怎麼證明改編違反著作人意思?
舉證著作人生前書信、日記、訪談、遺囑中對作品的明確立場。
Q12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人格權不得繼承、死後無期限保護;財產權可繼承、死後 50 年屆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rsonality_right | property_right |
|---|---|---|
| 保護客體 | 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修改 | 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經濟利用 |
| 死後存續期間 | 無期限(視同存續) | 著作人死後 50 年 |
| 可否繼承 | 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 | 可繼承、可讓與 |
| 過期後效果 | 永久不得冒名、扭曲 | 進入公共領域可自由利用 |
personality_right
- 保護客體
- 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修改
- 死後存續期間
- 無期限(視同存續)
- 可否繼承
- 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
- 過期後效果
- 永久不得冒名、扭曲
property_right
- 保護客體
- 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經濟利用
- 死後存續期間
- 著作人死後 50 年
- 可否繼承
- 可繼承、可讓與
- 過期後效果
- 進入公共領域可自由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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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講義演述雖經他人筆述或由官署學校印刷,其著作權仍歸講演人有之,但別有約定或經講演人之允許者,不在此限。
(0330331 全文修正)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應註明其原載之新聞紙或雜誌。
(0740628 全文修正)
演講、演奏、演藝或舞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音、錄影或攝影。但新聞報導或專供自己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擴大著作權之保障範圍而修正。 三、但書所定「新聞報導」,係指新聞紙、雜誌、廣播電臺、電現電臺等之新聞報導而言。又「專供自己使用」,指有別於供公眾或他人使用而言。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人格權名詞
講義演述雖經他人筆述或由官署學校印刷,其著作權仍歸講演人有之,但別有約定或經講演人之允許者,不在此限。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應註明其原載之新聞紙或雜誌。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擴大著作權之保障範圍而修正。 三、但書所定「新聞報導」,係指新聞紙、雜誌、廣播電臺、電現電臺等之新聞報導而言。又「專供自己使用」,指有別於供公眾或他人使用而言。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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