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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910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改作」(即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其著作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28條規定),故無論係擷取原著作中之一部分(如該部分受著作權保護者)加以翻譯,或就整部著作予以改寫,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惟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故若係運用該等文章相同概念,另以自己理解之方式,以文字表達者,此僅為採用他人著作所傳達之觀念,而觀念並不屬於著作,亦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則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引述教科書內容,若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4條參照),而不須另行向出版社取得授權。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若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調查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0910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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