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3
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所詢問題1: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僅保護具體之表達,而不保護其表達之概念。因此,如僅係概括、廣泛指稱某一類型之實體物或虛構人物,未有實際創作,尚難逕認已屬著作權所保護之具體表達;惟若您以該等物為創作理念,並就其為具體表達,則無論作為創作理念之物為實體或虛構,只要您具體表達的內容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描繪貓之畫作、以狼人為主題之小說),且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為人類精神作用的成果,並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受本法保護。
(二) 至來信所述之襪子、聖誕樹等僅係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量產之「工業產品」,非本法所稱之「著作」,惟如襪子上繪有圖樣,且該圖樣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圖樣仍屬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00723、電子郵件1100716)。
二、所詢問題2至8:
(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國內耗盡原則,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惟若欲自國外輸入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因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定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除有符合本法第87條之1之例外情形,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而須就輸入行為負民事責任,後續再於中華民國境內為轉售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來信所述我國採「國際消耗原則」,應有誤解。
(二) 又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以著作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為限(請參本法第30至35條),且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公仔、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併予說明。
(三) 有關問題2、3:無論商品上方是否標示有「贈品不可轉售」、贈品是否為販售的商品,以及作為試用品之商品本身是否已在市面上販售,均應以前述說明為原則判斷轉售該等商品、贈品或試用品之行為是否違反本法。又轉售標示有「贈品不可轉售」之商品的行為,縱未侵害著作權,尚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之違反(如民法之違約、商標法),建議您另行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並可參本局商標法令解釋:「貼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的物品,上網轉售會不會侵害商標權」。
(四) 有關問題4、7:問題4關於在海外購買商品帶回國內可否轉售之a部分,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09800085650號函釋之說明;至問題4之b部分以及問題7,在網路平台購買外國商品寄送台灣之相關輸入及轉售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應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請參考前述內容及本局電子郵件1130205之說明。
(五) 有關問題5:作品如因年代久遠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與權利耗盡原則無涉。
(六) 有關問題6:由於畢卡索於1973年已逝世,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於2023年12月31日屆滿(請參本法第30、35條),後續輸入僅含有其畫作之筆記本或黑白閃卡、平面圖卡,尚無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之問題。
(七) 有關問題8:如您所述,若輸入者非「著作權商品」,轉售前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所詢商品是否屬於著作權商品,請參考前述說明(二)以及本局電子郵件1111003。
(八) 有關問題9:建議您可於購買前向賣家確認商品販售來源,或優先選擇透過官方銷售通路購買。
(九) 有關問題10: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只要雙方合意即可,約定方式不以書面為限,因此不論是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或口頭約定,只要能證明雙方就著作財產權有「授權」之合意,均無不可,惟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仍建議以取得書面授權(如電子郵件或來往訊息截圖等)為宜。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為著作權商品、轉售所詢商品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