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7330號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齊白石」畫作及美術著作製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3月27日國泰建設字第1010069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齊白石」畫作及美術著作製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3月27日國泰建設字第1010069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35條第1項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先予敘明。三、畫家齊白石先生卒於西元1957年,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西元2007年12月31日止,並按本法第43條規定,除不得侵害其人格權外,任何人自西元2008年1月1日起均得自由利用該畫家之著作。至於該畫家美術著作製版權部分,經查並無相關登記資料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