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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06d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是以,所詢台灣歷史人物的照片,如係民國56年以前公開發表者,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已…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是以,所詢台灣歷史人物的照片,如係民國56年以前公開發表者,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至於人物之肖像權部分,涉及民法規定,宜洽法務部瞭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70906d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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