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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06d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是以,所詢台灣歷史人物的照片,如係民國56年以前公開發表者,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已…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是以,所詢台灣歷史人物的照片,如係民國56年以前公開發表者,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至於人物之肖像權部分,涉及民法規定,宜洽法務部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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