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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31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

二、所詢問題1(民國30年於日本出版之照片)、問題2(1895年至1945年日治時期於台灣公開發表之照片)及問題3(1949年以前於中國大陸公開發表之照片),經查,因其於我國之保護期間均已因公開發表50年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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