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6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國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5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國智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上午6 時50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之機車停車格,發現其所管理原先停放在該處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遭他人移至停車格外,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徒手方式將停放在其原先停車格內之蘇聖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牽引撞擊牆壁,並將該機車之右後照鏡折斷,致令該機車之車頭面板刮損、右後照鏡斷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蘇聖峰,因認被告黃國智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蘇聖峰告訴被告黃國智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