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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朝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朝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朝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3 犯施用毒品案件及另犯竊盜案件,是被告除犯藥物濫用之成癮型犯罪外,另有衍生財產犯罪,罪質不同,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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