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致宇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致宇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 月、6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羅致宇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