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 所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9 月4 日或5 日某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