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 所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9 月4 日或5 日某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