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景宜吳欣哲陳柏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哲
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439 號、第20444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3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嘉哲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77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1 月12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為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於本院108年12月19 日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並徵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