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翰
- 選任辯護人
- 張克西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已於108 年9 月2 日由上訴人即被告林志翰親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上訴人收受送達後,於108 年9 月4 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再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