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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何燕蓉時瑋辰梁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109年度訴字第88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嘉銓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記載「詹嘉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詹嘉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詹嘉銓部分於判決理由中並未論以累犯,則附表三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屬文字之贅載而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刪除,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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