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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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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3. 3.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4. 4.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 條規範虛偽資本罪:股款未實繳卻申報收足、登記後發還股東、任由收回三種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罰金。

Q · 借資本驗資真的會被判刑嗎?

會,公司法 9 條最重五年以下

依公司法第 9 條第一項,股款未實際繳納卻申報已收足、繳完發還、或任由股東收回三種行為,公司負責人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負責人與抽回股款之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第三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登記,但判決前補正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在台灣開公司的江湖裡,有一種操作叫「借資本」:你要開一家資本額三百萬的公司,找代辦借三百萬放進公司帳戶,會計師驗資簽證後,立刻把錢還給代辦。帳面上公司有三百萬資本,實際上一毛都沒有。這個操作在過去多年間被視為「潛規則」,但公司法第9條用四個字評價它:五年以下。第一項列了三種行為態樣:股款根本沒繳卻寫已收足、繳了之後再偷偷還給股東、放任股東把錢抽走。不管你用哪種方式,負責人面臨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五十萬到二百五十萬的罰金。第二項更狠:負責人要跟那些拿回股款的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的損害。第三項和第四項是行政後果:判決確定後公司登記會被撤銷或廢止。不過,判決確定前如果你已經把資本補足了,可以保住登記。這條不只處罰「借資本」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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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9 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