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 條(公司未實收股款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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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收之股款,1️⃣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2️⃣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3️⃣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本不實
刑事責任
II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III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c「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IV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其登記。
Sogo條款
567872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Sogo案中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限縮為刑法犯罪,故修法第四項,明定處罰範圍為刑法所稱偽造文書罪章(210 ~220)
行為主體上限縮,擴大撤銷申請主體,檢察機關仍可以公益為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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