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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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 條規範虛偽資本罪:股款未實繳卻申報收足、登記後發還股東、任由收回三種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罰金。
Q · 借資本驗資真的會被判刑嗎?
會,公司法 9 條最重五年以下
依公司法第 9 條第一項,股款未實際繳納卻申報已收足、繳完發還、或任由股東收回三種行為,公司負責人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負責人與抽回股款之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第三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登記,但判決前補正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在台灣開公司的江湖裡,有一種操作叫「借資本」:你要開一家資本額三百萬的公司,找代辦借三百萬放進公司帳戶,會計師驗資簽證後,立刻把錢還給代辦。帳面上公司有三百萬資本,實際上一毛都沒有。這個操作在過去多年間被視為「潛規則」,但公司法第9條用四個字評價它:五年以下。第一項列了三種行為態樣:股款根本沒繳卻寫已收足、繳了之後再偷偷還給股東、放任股東把錢抽走。不管你用哪種方式,負責人面臨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五十萬到二百五十萬的罰金。第二項更狠:負責人要跟那些拿回股款的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的損害。第三項和第四項是行政後果:判決確定後公司登記會被撤銷或廢止。不過,判決確定前如果你已經把資本補足了,可以保住登記。這條不只處罰「借資本」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8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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