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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鍵融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振興
被告
吳立民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吳國慶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附表甲(主文)編號⒕關於被告吳立民之「主文」欄部分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2 原判決附表乙(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和以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編號⒋關於被告林振興之「沒收」欄部分 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