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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俊彥吳欣哲時瑋辰

原告
林育萱
被告
康志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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