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施欣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7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欣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1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欣怡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上數第2行「傷害案件 」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犯罪事實欄最末行後應補充「施欣怡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自首並接受裁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指訴」補充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 第3行並補充證據「及交通事故現場測繪草圖」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已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刪除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全部回歸一般過失致傷害罪,並提高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本件車禍係被告肇事後向 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交通安全,竟未能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漠視他人參與交通用路時生命身體之安全,致使他人受有傷害,其過失行為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過失程度、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成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432號被 告 施欣怡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施欣怡係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施欣怡於民國107年6月21日14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8261-QM號之上開公司所有小客車,沿新北市蘆洲區環堤大道往長榮路方向行駛,行經環堤大道與中正路口欲左轉進入中正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行駛,適陳宥諠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 蘆洲區環堤大道往三重方向直行亦行經上開交岔路口,閃避不及致所騎乘機車之車頭撞擊施欣怡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 頭,陳宥諠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幹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右側股骨頸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宥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欣怡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宥諠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 紙及現場、車損暨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30張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5 日檢 察 官 王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