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劉安榕、林正忠、黃湘瑩
- 法定代理人林桂滿
- 原告郭偉德
- 被告魏瑞坤、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郭偉德 被 告 魏瑞坤 豐寶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桂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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