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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安榕林正忠黃湘瑩

原告
郭偉德
被告
魏瑞坤
被告
豐寶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桂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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