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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劉安榕林正忠黃湘瑩
  • 法定代理人
    林桂滿

  • 原告
    郭偉德
  • 被告
    魏瑞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郭偉德 被   告 魏瑞坤 豐寶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桂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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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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