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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游涵歆

原告
王彥婷
被告
黃麒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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