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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振峰

原告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宗琪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瑋律師
被告
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江孝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江孝宏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江孝宏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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