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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9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975號

上訴人
黃志孝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108年度簡字第697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615號、108年度偵字第318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9條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已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於109年1月15日經公布施行。原該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修正後規定為:「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修正後延展上訴期間為20日。另按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256條、第256條之1及第349條之規定,於109年1月15日經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施行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者,應適用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惟於該條施行時,上訴期間業已屆滿者,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10日之規定,而非適用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判決應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修正後為20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其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5款、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6975號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8 年1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住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未獲會晤本人,而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妻陳麗華簽收,且被告當時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參簡字卷),揆諸前揭說明,原審判決於10 8年12月25日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故本案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8年12月26日)起算10日;再依司法院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被告住居所在新北市中和區,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時,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其上訴期間末日為109月1月7日(星期二)為上訴期間屆滿(且上開上訴期間屆滿時,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尚未公布施行,故上訴期間仍以10日計算)。然被告遲至109年1月13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可憑(見本院卷附刑事上訴狀),顯見被告提起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97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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