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朝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朝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朝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3 犯施用毒品案件及另犯竊盜案件,是被告除犯藥物濫用之成癮型犯罪外,另有衍生財產犯罪,罪質不同,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