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琪珉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133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現金8 萬6 千元、手機2 支遭扣押在案,因該案已經判決無罪,上開物品未經法院諭知沒收,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詐欺等案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331號、106 年度訴字第348 、489 、873 、1112號判決無罪後,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31號、106 年度訴字第348 、489 、873、11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法院繫屬,該案已脫離法院繫屬,關於本件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聲請人如認本案有應予發還之扣押物,理應由聲請人向該管執行之檢察機關聲請,故其逕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