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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正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正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鄭正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5月間某日起至  │106.11.27           │                    │
│                │107.07.04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900│107 年度毒偵字第325 │                    │
│                │號                  │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940 │107 年度簡上字第489 │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11.20     │      107.12.12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940 │107 年度簡上字第489 │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107.12.20     │      107.12.12     │                    │
│      │確定日期│                    │                    │                    │
├───┴────┼──────────┼──────────┼──────────┤
│                │臺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備            註│108 年度執緝字第439 │108 年度執緝字第1213│                    │
│                │號                  │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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