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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9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信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信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8 、10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 、7 、9 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民國108 年11月4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三、審酌被告於107 年5 月至11月間,陸續犯加重竊盜(6 罪)、偽造文書(1 罪)、詐欺取財(1 罪)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1 罪)等案件,其中6 罪為侵入住宅型態之加重竊盜罪,對於居住安寧危害較大,並利用竊得之信用卡犯前揭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可認犯罪同質性較高且互有關連性,被告於行竊之後緊接另犯施用毒品之2 罪,亦顯示被告有因毒癮而衍生前揭財產型犯罪之傾向,據此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附表編號1 至8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9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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