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信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8 、10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 、7 、9 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民國108 年11月4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三、審酌被告於107 年5 月至11月間,陸續犯加重竊盜(6 罪)、偽造文書(1 罪)、詐欺取財(1 罪)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1 罪)等案件,其中6 罪為侵入住宅型態之加重竊盜罪,對於居住安寧危害較大,並利用竊得之信用卡犯前揭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可認犯罪同質性較高且互有關連性,被告於行竊之後緊接另犯施用毒品之2 罪,亦顯示被告有因毒癮而衍生前揭財產型犯罪之傾向,據此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附表編號1 至8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