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爵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84 號、108 年度執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爵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爵綸因傷害、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所橫跨之時間、各犯罪重複責難性之程度等,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