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岳庭 送達代收人 兼 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37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91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聲請人即告訴人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怡仁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891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公司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11月29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9372號處分書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處分書經寄送至聲請人公司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錢裕國律師之營業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送達代收人本人,乃於同年12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 規定,交予在送達代收人營業所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聲請人公司並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之同年12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委任錢裕國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交付審判期間,應自送達前揭處分書之翌日即108年12月12日起算10日,另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故應以108 年12月24日<星期二>為聲請交付審判期間屆滿之日),分別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及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372號卷第48頁正面至第50頁 正面、第51頁正面至第52頁背面、第54頁,本院108年度聲 判字第16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頁正面、第68頁),足認聲請人公司係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本案交付審判聲請之程序核屬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聲請人公司之股東,並任職於聲請人公司,聲請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昆燈於99年間將聲請人公司之印鑑章、發票章、99年11月、12月未使用之空白發票及相關機器設備交付給被告,委託被告經營管理聲請人公司,雙方並約定被告所收取之轉讓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款項及應收帳款,均應優先清償積欠員工之薪資、資遣費及繳納相關稅捐費用,且於結束受委託之任務時,應就聲請人公司之收入與支出,製作收支明細表,並返還上開印鑑章、發票章、空白發票。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聲請人公司本人之利益,基於侵占及背信之犯意,於99年11月間,收取聲請人公司於99年10月、11月間應收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30,745元,及聲請人公司之客戶義倉精機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義倉公司)貨款222,369元、昇展印刷有限公 司(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均誤載為昇晨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昇展公司)貨款86,113元、特速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特速公司)貨款57,311元後,違背其受託之任務,未依約定將上開款項支付員工薪資及繳納稅捐,並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且未於處理受委任事務結束時,製作收支明表細,及返還印鑑章、發票章、未使用之空白發票,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本人之財產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云云。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稱: (一)前揭處分書認定「被告受聲請人公司之託,將其所收取之轉讓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之款項及應收帳款,優先清償員工薪資、資遣費及繳納相關稅捐費用之事務」之事實無法證明,實有速斷之虞,因聲請人之代理人李岳庭、李昆燈於99年11月17日寄送給被告之存證信函已明載「被告受託處理前開事務」,然被告委託律師寄送之函文卻僅辯以「無應收款項可得處理」,而未爭執「此非受託之內容」或類似回應,足證被告受託處理之事務確有前開事務,故前揭處分書上開認定,顯有違誤,且原偵查程序就告訴事實仍有根本漏未調查之部分,而有交付審判之必要。 (二)檢察官未依法令及聲請人公司之聲請,傳喚證人張婉雯、邱綉悉(均為聲請人公司之會計),有未詳盡調查、偵查不完備之違誤,因聲請人公司已提出發票證明被告確有收取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11月之應收貨款2,530,745元,雖然發票 未蓋有聲請人公司發票章,然倘檢察官對未蓋有發票章之緣由有疑問,並據此認此種發票無法證明被告有收取應收貨款,自應依聲請人公司之聲請,傳喚證人張婉雯、邱綉悉,檢察官竟捨此不為調查,實有偵查不完備及違背法令之違誤,職故,懇請鈞長將本案發回續查時,一併傳訊證人張婉雯、邱綉悉,以佐證被告曾指示聲請人公司會計開立發票進而向聲請人公司客戶請款之事實,及未蓋有聲請人公司發票章之緣由。 (三)被告確實已收取聲請人公司之應收貨款2,530,745元,縱認 被告姊姊王者玲有墊付聲請人公司應給付之相關費用共67萬多元,被告仍受領將近200萬元之款項,其卻未將此款項用 以清償聲請人公司積欠之工資、退休金、稅金等相關費用,又被告從未說明此款項之流向,被告自犯刑法侵占、背信罪行,檢察官就此部分未詳盡調查,有未經詳查證據及論理違反法律規定之違法。 (四)被告故意未依受託事項辦理聲請人公司之記帳事務,未提供帳冊供查驗聲請人公司之收入及支出款項,更尋找理由推託,以便其侵占款項,是被告未製作收託處理聲請人公司之收入及支出明細表、未交還聲請人公司之印鑑章、99年11月、12月未使用完畢之空白發票,實已構成刑法背信罪,檢察官竟未將上開犯罪事實調查完備,逕自認定被告所為不足構成背信罪,實嫌速斷,有偵查不備之違法。 三、按聲請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目的係為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介入審查,提供聲請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以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所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之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而法院之審查僅能限制在檢察官終結偵查處分是否違反上開應起訴而未起訴之起訴法定原則情形,若案件未達起訴門檻者,即應認無理由而予駁回。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四、經查: (一)被告於99年11月3日起受託接管聲請人公司,嗣聲請人公司 於101年7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發函依法廢止公司登記,而未繼續營業。 1、證人李昆燈於偵訊時證述其於「99年11月初」,將聲請人公司交給被告接管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 第810號卷<下稱他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正面),被告並 坦承確有接管聲請人公司一事(見他卷第111頁正面),復 參以被告姊姊王者玲出資讓被告於「99年11月3日」繳納聲 請人公司積欠之電信費、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及薪資,墊付金額總計652,444元一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供認在卷(見他卷第111頁正面),核與證人王者玲 、李昆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110頁 背面至第111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繳納聲請人公司積欠前 開費用之繳費收據及支出證明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0頁至第59頁所附被證一至八),故被告於99年11月3日起受託接 管聲請人公司一情,足堪認定。 2、嗣聲請人公司於101年7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經登字第1015112689號函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而未 繼續營業一節,亦有新北市政府上開函文在卷可憑(見他卷第22頁)。 3、依上所述,被告於99年11月3日起受託接管聲請人公司,嗣 聲請人公司於101年7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發函依法廢止公司登記,而未繼續營業等節,堪信為實。 (二)被告就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11月份之應收帳款共2,624,872元、對速特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57,311元,是否有聲請人 公司指述之侵占或背信犯行,均未達檢察官起訴門檻。 1、如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均在99年10月及11月之期間),向聲請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並應支付如附表一、二所示買賣價金予聲請人公司,聲請人公司於99年10月、11月份之銷售總金額各為1,876,860元(包括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 86,113元、編號98、99所示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172,494元、47,2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745,3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等情,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聲請人公司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在卷可證(見他卷第11頁、第67頁正面至第98頁正面、第126頁正面);又聲請人公司於99年11月5日結算對義倉公司之應收帳款金額,聲請人公司對義倉公司之應收帳款金額為222,369元(此金額已將如附表一編號98、99 所示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172,494元、47,250元加入計 算,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有聲請人公司對義倉公司之對帳單在卷可查(見他卷第11頁)。準此,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11月份之應收帳款金額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97、100、附表二所示銷售總金額與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金額之總和即2,624,8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等節,可堪認定。 2、聲請人公司迄於100年1月3日對速特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金 額為57,311元一節,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在卷(見他卷第111頁),核與證人李昆燈於偵訊時之證稱相符 (見他卷第26頁正面),並有聲請人公司與特速公司於100 年1月3日簽署之切結書在卷可查(見他卷第12頁)。 3、聲請人公司人固指述被告於99年11月間,收取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11月份之應收帳款共2,530,745元、對義倉公司部 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對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速特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57,311元後,違背其受託 之任務,未依約定將上開款項支付員工薪資及繳納稅捐,並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云云(見他卷第3頁正面至第5頁背面、第60頁正面至第61頁正面)。然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11月份之應收帳款金額為2,624,872元,此項金額包括對 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金額222,369元、對昇展公司部分 之應收帳款金額86,113元,聲請人公司未將前開應收帳款 金額86,113元、222,369元列入前開99年10月、11月份之應 收帳款金額2,624,872元,容有誤會,且查: (1)本院無法認定被告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應收帳款共1,571,003元、如附 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共745,387元, 故被告是否有侵占此部分之應收帳款或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難認已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A.被告雖於99年11月3日起接管聲請人公司,業如前述,惟證 人李昆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我將易至美公司交給王怡仁前,有收走一部分易至美公司99年9月、10月份帳款, 並拿去清償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等語(見他卷第111頁正面 ),是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是否均由被告收取,已非無疑,復被告僅坦認其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見他卷第111頁正面),而未供認其亦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見他卷第26頁正面至第27頁正面、第111頁正面至第112頁正面),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均由被告收取,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院僅能認定被告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而 未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共1,571,003元。 B.被告雖於99年11月3日起接管聲請人公司,又證人李昆燈證 述有與被告約定由被告收取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見他卷第26頁正面),然縱使被告與證人李昆燈有此約定一事為真,亦難遽以推論被告有依約收取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復被告亦未承認其有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均由被告收取,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院亦無法認定被告有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共745,387元。 C.按刑法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是本罪之行為客體為「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倘行為人並未持有他人之物,即無由構成本罪。查本院既無法認定被告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共1,571,003元、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共 745,387元,則其是否持有此部分之應收帳款,即非無疑,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是否有聲請人公司指述之侵占罪嫌,並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難謂無疑。 D.被告是否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0、72至97、100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公司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均非無疑,詳如前述,則亦無法認定其有聲請人公司指述之未依約定將已收取之此部分應收帳款用以支付聲請人公司之員工薪資及繳納聲請人公司之應納稅捐之不作為,故其是否有聲請人公司指述之背信犯嫌,並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亦非無疑。 (2)被告雖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復有收 取特速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57,311元,但被告是否將此部分應收帳款侵占入己,或未依約定用以支付聲請人公司之員工薪資及繳納聲請人公司之應納稅捐,均難認已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A.被告有收取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業如前述 ,復被告有收取特速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57,311元一情,為被告所是認,並經證人李昆燈於偵訊時證述屬實(見他卷第26頁正面)。 B.按刑罰之侵占罪,為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所稱「侵占」,係指對於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乃以不法所有意思,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權而自行實現不法領得意思之一切行為,其實施處分之行為,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視為自己之物而加以處分,固為顯然,即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隱匿而詐稱遺失、被盜或寄放變售而表明不法據為所有之行為者,即屬侵占既遂(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意旨)。查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將收取之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特速公司部分之應收 帳款57,311元用於他處,而足認被告有將之視為自己之物而加以處分之行為,復被告辯稱因王者玲出資代墊聲請人公司應給付之前開款項,故其乃將收取之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特速公 司部分應收帳款57,311元交付給王者玲,用以清償聲請人公司積欠王者玲之代墊款項等語(見他卷第38頁),而王者玲確曾出資給被告繳納聲請人公司積欠之電信費、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及薪資,墊付金額總計652,444元,前已 敘明,是聲請人公司積欠王者玲前述費用、退休金及薪資之代墊債務一節,應可認定,參以王者玲代墊金額遠高於昇展公司、義倉公司、特速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金額總和即365,793元(86,113元+222,369元+57,311元=365,793元), 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稽。準此,本院無從認定被告侵占所收取之此部分應收帳款,已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C.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必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而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一定事務而言。申言之,受任人為他人(即委任人或本人)處理事務,基於雙方之內部關係(即委任關係),在法律上即發生誠實(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故意違反此項義務,致損害委任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發生背信罪責之問題。故行為人原則上必須具有「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始得以成立背信罪(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聲請人公司固指稱李昆燈與被告約定被告應將所收取之轉讓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款項及應收帳款,優先清償積欠員工之薪資、資遣費及繳納相關稅捐費用,且於結束受委託之任務時,應就聲請人公司之收入與支出,製作收支明細表,並致生聲請人公司受有財產利益之損害云云(見他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正面、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正面),證人李昆燈亦證述其與被告確有為上開內容之約定(見他卷第26頁正面),卷內並有聲請人公司提出之李岳庭、李昆燈於99年11月17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泰山同榮郵局寄送給被告之存證信函,其上記載:「關於轉讓公司原物料、生財機具及機器設備予第三人之款項及應收帳款所取得之金額,應優先清償積欠員工之薪資或資遣費及繳納政府相關之稅款,若有餘額者,再清償廠商之應付帳款」(見他卷第9頁正、背面)。惟: a.被告否認聲請人公司指稱之上開情節,並提出其於99年11月22日委託和信法律事務所回覆上開存證信函所寄送之函文,該函文載明:「然台端於前揭存證信函說明欄一(三)點所提之事宜,本人實無法代為處理,原因如下:台端所指易至美公司原物料者,台端已於日前親自將原物料搬走,且公司內之機器設備、生財機具等,亦遭台端之債權人取走,目前僅剩『多用途膠帶乾燥機』乙台,而公司應受之民國99年9 、10月帳款,台端亦已收取,然前揭台端所收取之帳款、拿取之原物料、機器設備之金錢,均未繳回公司,已顯有觸犯刑事侵占、背信罪之嫌,故易至美公司實無任何之金錢可處理台端所指之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政府稅捐及廠商應付款項,故此部分礙難接受台端之委託」(見他卷第10頁正、背面),被告當時顯已明確拒絕接受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是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是否屬實,誠屬有疑。 b.李岳庭、李昆燈寄送之上開存證信函有詳載:「台端於受委任期間所持有經由助理張婉雯小姐所轉交公司印鑑章部分,應合法使用,於委任期間屆滿時或吾等二人終止與台端之協議時,應將印鑑章返還予吾等二人。關於會計師所寄發予助理邱綉悉小姐收執之99年11月及12月空白發票,請依法開立應所需之發票,不得有將空白發票出售予第三人等不法用途之行為,如有尚未使用完畢者,應要依法繳回」,而被告對此部分則以前述法律事務所函文回覆:「台端存證信函說明欄第一(一)、(二)點,有關本人應於受託期間合法使用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之印鑑章及發票乙節,本人當恪遵職守,當無疑義」,而未否認有上述交付印鑑章及空白發票之事,抑或拒絕接受上述委託,相較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被告是採取直接拒絕之回答,倘被告確有接受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其應該會為肯定之答覆,換言之,被告是否曾接受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實非無疑。 c.綜上,本院既難認定被告是否曾接受聲請人公司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而無法認定被告係具有「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尚難認被告未將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昇展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86,113元、對義倉公司部分之應收帳款222,369元,及所收取特速公司部分之應收帳 款57,311元用以支付聲請人公司之員工薪資及繳納聲請人公司之應納稅捐,得以成立背信罪,而已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三)聲請人公司雖指稱被告違背其受託之任務,於處理受委任事務結束時,未製作收支明表細,亦未返還印鑑章、發票章、未使用之空白發票,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本人之財產利益云云。然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未返還此些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已如何致聲請人公司受有何種財產利益之損害,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受託處理聲請人公司指稱之委託事務,故被告就此部分是否涉嫌背信罪,並未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1、被告因受託接管聲請人公司,故李昆燈遂交付聲請人公司之印鑑章、發票章及99年11月及12月份空白發票給被告,惟被告尚未將此些物品返還給李昆燈,被告亦未製作聲請人公司之收支明表細等節,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認在卷(見他卷第111頁正、背面),核與證人李昆燈於偵訊時之 證詞相符(見他卷第26頁正面、第27頁背面)。 2、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成立要件。再者,背信罪為結果犯,關於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認定,固應從經濟上角度為評價本人財產是否減少或未能增加,惟仍應遵循民商法上之規範,以免逾越刑法之謙抑性。關於損害範圍,自應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而為認定。是背信行為致生之損害,可分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與所失利益(消極損害)二種。前者係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後者為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並非漫無限制(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84號刑事判決意旨 )。查聲請人公司所提歷次書狀,均未指稱或說明被告未返還聲請人公司之印鑑章、發票章及99年11月及12月份空白發票給李昆燈,及未製作聲請人公司之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已如何使聲請人公司之既存利益減少,亦未就依通常情形,或依聲請人公司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被告未返還前開物品之不作為,會使聲請人公司原可得到該項預期之利益而未獲得,而係泛稱「被告未製作關於受託處理易至美公司之收入及支出明細表乙事,亦導致易至美公司之財務狀況不清與資金流向不明,而被告上開行為導致易至美公司所生損害之數額,雖不須能明確計算,惟被告未製作易至美公司之收入及支出明細表等行為,本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見他卷第2頁正面至第6頁正面之刑事告訴狀、第60頁正面至第61頁正面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第124頁正 面至第125頁正面之刑事陳報狀、第128頁正面至第129頁正 面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復證人李昆燈亦未證述被告未返還前開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已如何致生聲請人公司受有何種財產利益之損害(見他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正面、第110頁背面至第112頁正面),再被告也未坦認其未返還前開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已如何致生聲請人公司受有何種財產利益之損害(見他卷第26頁正面至第27頁背面、第111頁正面至第112頁正面),又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未返還前開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已如何致生聲請人公司受有何種財產利益之損害。準此,被告未返還前開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是否已致生聲請人公司受有財產利益之損害,已非無疑,自難遽行論以被告背信罪,而未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3、被告是否曾接受告訴人上開指稱之委託事項,並非無疑,故本院無法認定被告是否具有「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均如前述,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亦難認被告未返還前開物品及未製作收支明細表之不作為,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當,而未達有足夠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一)至(四)雖指摘原再議駁回處分及不起訴處分有認事用法、偵查程序不備之違法云云。然按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縱使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果有聲請人所指摘之違法或不當之處,倘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仍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難謂已經跨越起訴門檻,法院亦難遽予裁定交付審判。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一)至(四)係主張原再議駁回處分及不起訴處分有認事用法 及偵查作為不備之違誤,並未參照卷內事證詳予說明被告所為已符合前述起訴門檻,本院依據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亦認定被告被訴指侵占或背信罪嫌,仍有不足,亦即仍不足謂已跨越起訴門檻。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一)至(四)部分,均難遽採。 六、從而,原不起訴處分及前開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認告訴意旨之指述,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侵占、背信犯行,犯罪嫌疑仍有不足,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本案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既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附表一】(以發票號碼排序) ┌──┬─────┬────┬──────┬────┬────┬─────┐ │編號│發票號碼 │日期 │買受人 │商品品項│金額(貨│三聯式統一│ │ │ │ │ │ │幣:新臺│發票所在卷│ │ │ │ │ │ │幣,單位│頁 │ │ │ │ │ │ │:元) │ │ ├──┼─────┼────┼──────┼────┼────┼─────┤ │1 │PU00000000│99/10/1 │虹彩藝特殊印│商標紙 │ 4,778│108年度他 │ │ │ │ │刷有限公司 │ │ │字第810號 │ │ │ │ │ │ │ │卷第80頁正│ │ │ │ │ │ │ │面。 │ ├──┼─────┼────┼──────┼────┼────┼─────┤ │2 │PU00000000│99/10/1 │伍壹有限公司│商標紙 │ 3,360│同上卷頁。│ ├──┼─────┼────┼──────┼────┼────┼─────┤ │3 │PU00000000│99/10/1 │嘉陽紙器有限│商標紙 │ 75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 │PU00000000│99/10/1 │樂誠科技股份│高粘清潔│ 3,780│同上卷第80│ │ │ │ │有限公司 │膠帶 │ │頁背面。 │ ├──┼─────┼────┼──────┼────┼────┼─────┤ │5 │PU00000000│99/10/5 │啟成企業社 │商標紙 │ 4,323│同上卷頁。│ ├──┼─────┼────┼──────┼────┼────┼─────┤ │6 │PU00000000│99/10/7 │宇成企業社 │商標紙 │ 48,474│同上卷頁。│ ├──┼─────┼────┼──────┼────┼────┼─────┤ │7 │PU00000000│99/10/7 │晶彩科技股份│離形紙 │ 23,418│同上卷第81│ │ │ │ │有限公司 │PVA M400│ │頁正面。 │ │ │ │ │ │3014 │ │ │ ├──┼─────┼────┼──────┼────┼────┼─────┤ │8 │PU00000000│99/10/8 │宣城科技股份│商標紙 │ 777│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9 │PU00000000│99/10/12│欣陽企業社 │商標紙 │ 4,529│同上卷頁。│ ├──┼─────┼────┼──────┼────┼────┼─────┤ │10 │PU00000000│99/10/13│竣業開發有限│高粘清潔│ 8,925│同上卷第81│ │ │ │ │公司 │膠帶 │ │頁背面。 │ ├──┼─────┼────┼──────┼────┼────┼─────┤ │11 │PU00000000│99/10/13│綺奐實業有限│中粘清潔│ 8,820│同上卷頁。│ │ │ │ │公司 │膠帶 │ │ │ ├──┼─────┼────┼──────┼────┼────┼─────┤ │12 │PU00000000│99/10/13│金昇宏鋼模有│雙面膠帶│ 3,150│同上卷頁。│ │ │ │ │限公司 │ │ │ │ ├──┼─────┼────┼──────┼────┼────┼─────┤ │13 │PU00000000│99/10/14│大昌帆布股份│代V膠 │ 52,809│同上卷第82│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14 │PU00000000│99/10/14│三英光電有限│中粘清潔│ 6,930│同上卷頁。│ │ │ │ │公司 │膠帶 │ │ │ ├──┼─────┼────┼──────┼────┼────┼─────┤ │15 │PU00000000│99/10/15│奕郝精密股份│商標紙 │ 329,380│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16 │PU00000000│99/10/18│佳鑫精密有限│商標紙 │ 2,518│同上卷第82│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17 │PU00000000│99/10/19│樂誠科技股份│高粘清潔│ 30,996│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膠帶 │ │ │ ├──┼─────┼────┼──────┼────┼────┼─────┤ │18 │PU00000000│99/10/1 │華越興實業有│商標紙 │ 420│同上卷第91│ │ │ │ │限公司 │ │ │頁正面。 │ ├──┼─────┼────┼──────┼────┼────┼─────┤ │19 │PU00000000│99/10/4 │萬銨特殊印刷│商標紙 │ 35,554│同上卷頁。│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0 │PU00000000│99/10/4 │白豐實業有限│商標紙 │ 37,809│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21 │PU00000000│99/10/5 │正泰特殊印刷│商標紙 │ 12,188│同上卷第91│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22 │PU00000000│99/10/5 │蘭國股份有限│商標紙 │ 381│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23 │PU00000000│99/10/6 │川盛特殊印刷│商標紙 │ 9,107│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24 │PU00000000│99/10/7 │聯創美企業股│商標紙 │ 36,702│同上卷第92│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25 │PU00000000│99/10/7 │合美文具印刷│商標紙 │ 2,728│同上卷頁。│ │ │ │ │品行 │ │ │ │ ├──┼─────┼────┼──────┼────┼────┼─────┤ │26 │PU00000000│99/10/8 │益大五金商行│商標紙 │ 2,289│同上卷頁。│ ├──┼─────┼────┼──────┼────┼────┼─────┤ │27 │PU00000000│99/10/8 │長宏商標有限│商標紙 │ 16,258│同上卷第92│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28 │PU00000000│99/10/11│利琦順印刷有│商標紙 │ 2,174│同上卷頁。│ │ │ │ │限公司 │ │ │ │ ├──┼─────┼────┼──────┼────┼────┼─────┤ │29 │PU00000000│99/10/12│銓錸股份有限│商標紙、│ 37,820│同上卷頁。│ │ │ │ │公司 │代加工 │ │ │ ├──┼─────┼────┼──────┼────┼────┼─────┤ │30 │PU00000000│99/10/12│振祥印刷有限│商標紙 │ 12,206│同上卷第93│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31 │PU00000000│99/10/13│鴻鉅企業有限│商標紙 │ 370│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32 │PU00000000│99/10/13│百吉印刷文具│商標紙 │ 698│同上卷頁。│ │ │ │ │行 │ │ │ │ ├──┼─────┼────┼──────┼────┼────┼─────┤ │33 │PU00000000│99/10/14│歷國印刷品事│商標紙 │ 728│同上卷第93│ │ │ │ │業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34 │PU00000000│99/10/14│立琦彩色科技│商標紙 │ 1,281│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35 │PU00000000│99/10/15│崧鈺印刷企業│商標紙 │ 2,560│同上卷頁。│ │ │ │ │行 │ │ │ │ ├──┼─────┼────┼──────┼────┼────┼─────┤ │36 │PU00000000│99/10/15│豐展實業有限│商標紙 │ 4,207│同上卷第94│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37 │PU00000000│99/10/15│信泰印刷品行│商標紙 │ 761│同上卷頁。│ ├──┼─────┼────┼──────┼────┼────┼─────┤ │38 │PU00000000│99/10/18│翰瑪實業有限│商標紙 │ 2,553│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39 │PU00000000│99/10/18│華村印刷企業│商標紙、│ 6,867│同上卷第94│ │ │ │ │有限公司 │代加工 │ │頁背面。 │ ├──┼─────┼────┼──────┼────┼────┼─────┤ │40 │PU00000000│99/10/18│一展彩色製版│商標紙 │ 1,985│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41 │PU00000000│99/10/19│宏元印刷品企│商標紙 │ 2,800│同上卷頁。│ │ │ │ │業社 │ │ │ │ ├──┼─────┼────┼──────┼────┼────┼─────┤ │42 │PU00000000│99/10/19│豪泰特殊印刷│商標紙 │ 1,407│同上卷第95│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43 │PU00000000│99/10/19│加格印刷有限│商標紙 │ 9,818│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4 │PU00000000│99/10/19│昶達印刷有限│商標紙 │ 1,310│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5 │PU00000000│99/10/20│立新廣告企業│商標紙 │ 4,082│同上卷第95│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46 │PU00000000│99/10/20│正麗印刷有限│商標紙 │ 16,991│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7 │PU00000000│99/10/20│友泰印刷實業│商標紙 │ 5,263│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48 │PU00000000│99/10/21│哲元企業社 │商標紙 │ 2,430│同上卷第96│ │ │ │ │ │ │ │頁正面。 │ ├──┼─────┼────┼──────┼────┼────┼─────┤ │49 │PU00000000│99/10/21│本元實業有限│商標紙 │ 1,043│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50 │PU00000000│99/10/21│沅流企業有限│商標紙 │ 23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51 │PU00000000│99/10/22│德志印刷品行│商標紙 │ 18,137│同上卷第96│ │ │ │ │ │ │ │頁背面。 │ ├──┼─────┼────┼──────┼────┼────┼─────┤ │52 │PU00000000│99/10/22│宜隆開發有限│商標紙 │ 6,494│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53 │PU00000000│99/10/27│欣虹印刷事業│商標紙 │ 5,361│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54 │PU00000000│99/10/27│友東企業社 │商標紙 │ 4,070│同上卷第97│ │ │ │ │ │ │ │頁正面。 │ ├──┼─────┼────┼──────┼────┼────┼─────┤ │55 │PU00000000│99/10/27│大昌帆布股份│代上膠 │ 7,453│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56 │PU00000000│99/10/28│永祥印刷文具│商標紙 │ 21,323│同上卷第97│ │ │ │ │行 │ │ │頁背面。 │ ├──┼─────┼────┼──────┼────┼────┼─────┤ │57 │PU00000000│99/10/28│權峰特殊印刷│商標紙 │ 1,691│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58 │PU00000000│99/10/1 │佳鑫印刷設計│商標紙 │ 1,385│同上卷第83│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59 │PU00000000│99/10/1 │北台企業有限│商標紙 │ 5,881│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60 │PU00000000│99/10/4 │泉興印刷有限│商標紙 │ 22,732│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61 │PU00000000│99/10/4 │伍壹有限公司│商標紙 │ 3,284│同上卷第83│ │ │ │ │ │ │ │頁背面。 │ ├──┼─────┼────┼──────┼────┼────┼─────┤ │62 │PU00000000│99/10/5 │慈輝文具印刷│商標紙 │ 2,369│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63 │PU00000000│99/10/5 │雅吉特殊印刷│商標紙 │ 9,345│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64 │PU00000000│99/10/6 │至美企業有限│商標紙 │ 28,060│同上卷第84│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65 │PU00000000│99/10/6 │誼龍企業社 │商標紙 │ 1,075│同上卷頁。│ ├──┼─────┼────┼──────┼────┼────┼─────┤ │66 │PU00000000│99/10/7 │璟華印刷股份│商標紙 │ 42,256│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67 │PU00000000│99/10/7 │常榮宜實業有│商標紙 │ 68,002│同上卷第84│ │ │ │ │限公司 │ │ │頁背面。 │ ├──┼─────┼────┼──────┼────┼────┼─────┤ │68 │PU00000000│99/10/8 │龍翔印刷品行│商標紙 │ 20,407│同上卷頁。│ ├──┼─────┼────┼──────┼────┼────┼─────┤ │69 │PU00000000│99/10/11│新創印視覺有│商標紙 │ 2,363│同上卷頁。│ │ │ │ │限公司 │ │ │ │ ├──┼─────┼────┼──────┼────┼────┼─────┤ │70 │PU00000000│99/10/11│九品實業有限│商標紙 │ 55,152│同上卷第85│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71 │PU00000000│99/10/12│昇展印刷有限│商標紙 │ 86,113│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72 │PU00000000│99/10/12│金姿實業有限│商標紙 │ 8,14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73 │PU00000000│99/10/13│貿傑興業有限│高粘清潔│ 211,057│同上卷第85│ │ │ │ │公司 │膠帶、中│ │頁背面。 │ │ │ │ │ │粘清潔膠│ │ │ │ │ │ │ │帶、低粘│ │ │ │ │ │ │ │清潔膠帶│ │ │ │ │ │ │ │、商標紙│ │ │ ├──┼─────┼────┼──────┼────┼────┼─────┤ │74 │PU00000000│99/10/13│銘門工業有限│代加工 │ 2,188│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75 │PU00000000│99/10/13│鴻虹企業有限│商標紙 │ 18,411│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76 │PU00000000│99/10/14│淮本企業有限│商標紙 │ 5,166│同上卷第86│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77 │PU00000000│99/10/14│美麗星有限公│商標紙 │ 1,450│同上卷頁。│ │ │ │ │司 │ │ │ │ ├──┼─────┼────┼──────┼────┼────┼─────┤ │78 │PU00000000│99/10/15│仕庭企業有限│商標紙 │ 1,087│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79 │PU00000000│99/10/15│錦盟實業有限│商標紙 │ 5,865│同上卷第86│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80 │PU00000000│99/10/18│挺美企業有限│商標紙 │ 17,528│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81 │PU00000000│99/10/18│久億實業有限│商標紙 │ 1,08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82 │PU00000000│99/10/19│申緯特殊印刷│商標紙 │ 8,707│同上卷第87│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83 │PU00000000│99/10/19│正色印刷品有│商標紙 │ 918│同上卷頁。│ │ │ │ │限公司 │ │ │ │ ├──┼─────┼────┼──────┼────┼────┼─────┤ │84 │PU00000000│99/10/20│山羚一設計有│商標紙 │ 4,586│同上卷頁。│ │ │ │ │限公司 │ │ │ │ ├──┼─────┼────┼──────┼────┼────┼─────┤ │85 │PU00000000│99/10/20│沅鑫特殊印刷│商標紙 │ 8,963│同上卷第87│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86 │PU00000000│99/10/21│文長印刷有限│商標紙 │ 12,582│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87 │PU00000000│99/10/21│祥舜印刷有限│商標紙 │ 8,125│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88 │PU00000000│99/10/22│盛榮印刷有限│商標紙 │ 12,679│同上卷第88│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89 │PU00000000│99/10/22│千傳印刷事業│商標紙 │ 5,059│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90 │PU00000000│99/10/25│大獅印刷事業│商標紙 │ 11,331│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91 │PU00000000│99/10/25│鉅方企業有限│商標紙 │ 6,336│同上卷第88│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92 │PU00000000│99/10/26│錦順興業有限│商標紙 │ 19,845│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93 │PU00000000│99/10/26│旭安有限公司│商標紙 │ 10,818│同上卷頁。│ ├──┼─────┼────┼──────┼────┼────┼─────┤ │94 │PU00000000│99/10/27│上嘉特殊印刷│商標紙 │ 2,896│同上卷第89│ │ │ │ │品行 │ │ │頁正面。 │ ├──┼─────┼────┼──────┼────┼────┼─────┤ │95 │PU00000000│99/10/27│維名企業有限│商標紙 │ 30,372│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96 │PU00000000│99/10/28│欣錩特殊印刷│商標紙 │ 680│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97 │PU00000000│99/10/28│康揚特殊美術│商標紙 │ 5,147│同上卷第89│ │ │ │ │印刷股份有限│ │ │頁背面。 │ │ │ │ │公司 │ │ │ │ ├──┼─────┼────┼──────┼────┼────┼─────┤ │98 │PU00000000│99/10/29│義倉精機股份│高粘清潔│ 172,494│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膠帶、低│ │ │ │ │ │ │ │粘清潔膠│ │ │ │ │ │ │ │帶 │ │ │ ├──┼─────┼────┼──────┼────┼────┼─────┤ │99 │PU00000000│99/10/29│義倉精機股份│商標紙 │ 47,250│同上卷第90│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100 │PU00000000│99/10/29│超頂企業有限│代上膠 │ 12,38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 1、聲請人公司於99年10月份之銷售總金額=如附表一所示銷貨金額之總和即1,87│ │ 6,860元 │ │ 2、聲請人公司於99年11月5日結算對義倉公司之應收帳款金額: │ │ 前期帳款248,409元+銷貨金額209,280元-已結金額245,784元+營業稅10,46│ │ 4元=222,369元 │ │ 3、聲請人公司於99年10月份之應收帳款總金額: │ │ 1,876 ,860元-172,494元-47,250元+222,369元=1,879,485元 │ └────────────────────────────────────┘ 【附表二】(以發票號碼排序) ┌──┬─────┬────┬──────┬────┬────┬─────┐ │編號│發票號碼 │日期 │買受人 │商品品項│金額(貨│三聯式統一│ │ │ │ │ │ │幣:新臺│發票所在卷│ │ │ │ │ │ │幣,單位│頁 │ │ │ │ │ │ │:元) │ │ ├──┼─────┼────┼──────┼────┼────┼─────┤ │1 │QU00000000│99/11/1 │麗德美企業股│商標紙 │ 24,561│108年度他 │ │ │ │ │份有限公司 │ │ │字第810號 │ │ │ │ │ │ │ │卷第67頁正│ │ │ │ │ │ │ │面。 │ ├──┼─────┼────┼──────┼────┼────┼─────┤ │2 │QU00000000│99/11/1 │四祥包裝器材│商標紙 │ 1,720│同上卷第67│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3 │QU00000000│99/11/1 │樂誠科技股份│高粘清潔│ 11,340│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膠帶 │ │ │ ├──┼─────┼────┼──────┼────┼────┼─────┤ │4 │QU00000000│99/11/3 │天健紙業股份│商標紙 │ 907│同上卷第68│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5 │QU00000000│99/11/ │成曜企業社 │商標紙 │ 47,187│同上卷頁。│ ├──┼─────┼────┼──────┼────┼────┼─────┤ │6 │QU00000000│99/11/5 │越聖儀器廠股│商標紙 │ 108,833│同上卷第68│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7 │QU00000000│99/11/8 │鴻林印刷社 │商標紙 │ 1,321│同上卷頁。│ ├──┼─────┼────┼──────┼────┼────┼─────┤ │8 │QU00000000│99/11/10│立盛興業有限│商標紙 │ 2,381│同上卷第69│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9 │QU00000000│99/11/11│樂誠科技股份│高粘清潔│ 3,780│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膠帶 │ │ │ ├──┼─────┼────┼──────┼────┼────┼─────┤ │10 │QU00000000│99/11/11│立新廣告企業│商標紙 │ 14,823│同上卷第69│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11 │QU00000000│99/11/11│義倉精機股份│商標紙 │ 24,570│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12 │QU00000000│99/11/11│挺美企業有限│商標紙 │ 9,867│同上卷第70│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13 │QU00000000│99/11/11│貿傑興業有限│高粘清潔│ 180,071│同上卷頁。│ │ │ │ │公司 │膠帶、中│ │ │ │ │ │ │ │粘清潔膠│ │ │ │ │ │ │ │帶、商標│ │ │ │ │ │ │ │紙 │ │ │ ├──┼─────┼────┼──────┼────┼────┼─────┤ │14 │QU00000000│99/11/11│上嘉特殊印刷│商標紙 │ 995│同上卷第70│ │ │ │ │品行 │ │ │頁背面。 │ ├──┼─────┼────┼──────┼────┼────┼─────┤ │15 │QU00000000│99/11/11│鉅方企業有限│商標紙 │ 3,543│同上卷第12│ │ │ │ │公司 │ │ │6頁正面。 │ │ │ │ │ │ │ │ │ ├──┼─────┼────┼──────┼────┼────┼─────┤ │16 │QU00000000│99/11/11│千傳印刷事業│商標紙 │ 3,556│同上卷第70│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17 │QU00000000│99/11/11│大獅印刷事業│商標紙 │ 6,234│同上卷第71│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18 │QU00000000│99/11/11│旭安有限公司│商標紙 │ 6,282│同上卷頁。│ ├──┼─────┼────┼──────┼────┼────┼─────┤ │19 │QU00000000│99/11/11│祥舜印刷有限│商標紙 │ 5,056│同上卷第71│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20 │QU00000000│99/11/11│盛榮印刷有限│商標紙 │ 4,673│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21 │QU00000000│99/11/11│維名企業有限│商標紙 │ 10,688│同上卷第72│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22 │QU00000000│99/11/12│崧鈺印刷企業│商標紙 │ 5,072│同上卷頁。│ │ │ │ │行 │ │ │ │ ├──┼─────┼────┼──────┼────┼────┼─────┤ │23 │QU00000000│99/11/15│龍祥印刷品行│商標紙 │ 1,739│同上卷第12│ │ │ │ │ │ │ │6頁正面。 │ │ │ │ │ │ │ │ │ ├──┼─────┼────┼──────┼────┼────┼─────┤ │24 │QU00000000│99/11/15│錦盟實業有限│商標紙 │ 25,086│同上卷第75│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25 │QU00000000│99/11/15│宜龍企業社 │商標紙 │ 1,486│同上卷頁。│ ├──┼─────┼────┼──────┼────┼────┼─────┤ │26 │QU00000000│99/11/15│銘門工業有限│代加工 │ 9,231│同上卷第73│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27 │QU00000000│99/11/15│申緯特殊印刷│商標紙 │ 3,131│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28 │QU00000000│99/11/15│昇展印刷有限│商標紙 │ 11,095│同上卷第73│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29 │QU00000000│99/11/1 │萬銨特殊印刷│商標紙 │ 9,455│同上卷第74│ │ │ │ │企業有限公司│ │ │頁正面。 │ ├──┼─────┼────┼──────┼────┼────┼─────┤ │30 │QU00000000│99/11/1 │啟成企業社 │商標紙 │ 2,027│同上卷第74│ │ │ │ │ │ │ │頁背面。 │ ├──┼─────┼────┼──────┼────┼────┼─────┤ │31 │QU00000000│99/11/2 │白豐實業有限│商標紙 │ 49,430│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32 │QU00000000│99/11/2 │正泰特殊印刷│商標紙 │ 5,890│同上卷第75│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33 │QU00000000│99/11/3 │川盛特殊印刷│商標紙 │ 3,269│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34 │QU00000000│99/11/3 │聯創美企業股│商標紙 │ 16,102│同上卷第75│ │ │ │ │份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35 │QU00000000│99/11/4 │紘銘印刷企業│商標紙 │ 16,338│同上卷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36 │QU00000000│99/11/5 │振祥印刷有限│商標紙 │ 10,642│同上卷第76│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37 │QU00000000│99/11/5 │文長印刷有限│商標紙 │ 2,856│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38 │QU00000000│99/11/8 │友泰印刷實業│商標紙 │ 4,479│同上卷第76│ │ │ │ │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39 │QU00000000│99/11/8 │正麗印刷有限│商標紙 │ 5,361│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0 │QU00000000│99/11/8 │至美企業有限│商標紙 │ 17,992│同上卷第77│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41 │QU00000000│99/11/9 │北台企業有限│商標紙 │ 1,849│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2 │QU00000000│99/11/10│歷國印刷品事│商標紙 │ 1,119│同上卷第77│ │ │ │ │業有限公司 │ │ │頁背面。 │ ├──┼─────┼────┼──────┼────┼────┼─────┤ │43 │QU00000000│99/11/10│昶達印刷有限│商標紙 │ 17,740│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4 │QU00000000│99/11/11│璟華印刷股份│商標紙 │ 24,336│同上卷第78│ │ │ │ │有限公司 │ │ │頁正面。 │ ├──┼─────┼────┼──────┼────┼────┼─────┤ │45 │QU00000000│99/11/11│泉興印刷有限│商標紙 │ 21,363│同上卷頁。│ │ │ │ │公司 │ │ │ │ ├──┼─────┼────┼──────┼────┼────┼─────┤ │46 │QU00000000│99/11/12│宜隆開發有限│商標紙 │ 3,720│同上卷第78│ │ │ │ │公司 │ │ │頁背面。 │ ├──┼─────┼────┼──────┼────┼────┼─────┤ │47 │QU00000000│99/11/12│德志印刷品行│商標紙 │ 1,824│同上卷頁。│ ├──┼─────┼────┼──────┼────┼────┼─────┤ │48 │QU00000000│99/11/12│淮本企業有限│商標紙 │ 457│同上卷第79│ │ │ │ │公司 │ │ │頁正面。 │ ├──┴─────┴────┴──────┴────┴────┴─────┤ │1、聲請人公司於99年11月份之銷售總金額=如附表二所示銷貨金額之總和即745,3│ │ 87元。 │ │2、聲請人公司於99年11月份之應收帳款總金額為745,38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