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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筑婷郭峻豪陳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俊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柏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卷內各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衡被告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08 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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