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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明佳洪韻婷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昭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具 保 人 葉春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216號、第21217號、第25706號、毒偵字第4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春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呂昭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1216號、第21217號、第25706號、毒偵字第491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屬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復由本院依法訊問並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葉春暖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第124頁至第12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新北市鶯歌區圳頭坑5號、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號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號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等節,有本院108年12月24日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居所、具保人住所)及該日審理程序筆錄、本院109年1月21日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該日審理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69頁至第270頁、第326頁、第489頁、第501頁)、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具保人、被告)在卷可考。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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