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109年度訴字第8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嘉銓
- 選任辯護人
- 郭美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記載「詹嘉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詹嘉銓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詹嘉銓部分於判決理由中並未論以累犯,則附表三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累犯」之記載,應屬文字之贅載而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刪除,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