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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姜麗君吳智勝梁家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育宏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覃瀚德
選任辯護人
施瑋婷律師
被告
張閎鈞
選任辯護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字第897號、第10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897號、第1024號第一審判決,均於109年12月7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至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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