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育宏
- 選任辯護人
- 林祐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慶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覃瀚德
- 選任辯護人
- 施瑋婷律師
- 被告
- 張閎鈞
- 選任辯護人
-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字第897號、第10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897號、第1024號第一審判決,均於109年12月7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至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林育宏、覃瀚德、張閎鈞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