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振興
- 被告
- 吳立民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子 吳國慶
- 選任辯護人
-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附表甲(主文)編號⒕關於被告吳立民之「主文」欄部分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吳立民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 2 原判決附表乙(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和以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編號⒋關於被告林振興之「沒收」欄部分 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