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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湘瑩呂超群游涵歆

原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徐立傑(原名徐立杰)
被告
張惠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9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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