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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仲農林翠珊陳盈如

原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 ○ ○ ○○○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立杰
被告
張惠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徐立杰、張惠雯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徐立杰涉嫌詐欺犯罪之刑事訴訟於起訴後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刑事科查無」戳章、被告徐立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徐立杰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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