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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5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補字第45號

補償請求人 鄭岳峯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 年9 月1 日施行,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及「程序從新從優」原則,應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次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故依前開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補償請求人甲○○以其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應予觀察勒戒,並於勒戒完畢後,復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一罪兩罰之情形,故請求刑事補償。惟綜觀其聲請狀,並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如再審或非常上訴撤銷前開請求人所指原確定裁判,而為有利於請求人決定之裁判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補償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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