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國興
- 選任辯護人
-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洪振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國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17時53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B1之全聯福利中心賣場內,徒手竊取置於商品架上之秘滷牛腱心1 包、鮮剝蝦仁1 盒、美國冷藏牛腱2 盒、益之豬火鍋肉片1 盒(價值共計新臺幣859 元) 得逞,將之藏匿在隨身之包包內,旋欲步行離開,於賣場出口遭賣場店員張惟堯發現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卓國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5 月5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9215號提起公訴,於同年5 月19日繫屬本院。茲被告已於同年5 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