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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國興
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洪振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國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17時53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B1之全聯福利中心賣場內,徒手竊取置於商品架上之秘滷牛腱心1 包、鮮剝蝦仁1 盒、美國冷藏牛腱2 盒、益之豬火鍋肉片1 盒(價值共計新臺幣859 元) 得逞,將之藏匿在隨身之包包內,旋欲步行離開,於賣場出口遭賣場店員張惟堯發現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卓國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5 月5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9215號提起公訴,於同年5 月19日繫屬本院。茲被告已於同年5 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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