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易字第11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政翰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 月29日所為之109 年度易字第1198號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2 月19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後補),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