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育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育修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育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認被告遵法意識薄弱,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被告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駁回上訴確定(詳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又前開罪刑自109 年10月7 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9 月25日109 年執丑字第000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9 年10月7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