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6號
- 原告
- 李煥田
- 被告
- 蒲心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10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 號判例、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李煥田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287 號案件受理在案,嗣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28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可稽,故原告李煥田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依上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