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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樊季康楊展庚陳怡親

原告
李煥田
被告
蒲心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10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 號判例、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李煥田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287 號案件受理在案,嗣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28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可稽,故原告李煥田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依上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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